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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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01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
  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2. 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8日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
  ,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
      他防疫、檢疫措施。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
      定之防疫措施。
  四、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七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相關條文之條次變更修正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