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 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 ,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 他防疫、檢疫措施。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 定之防疫措施。 四、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七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相關條文之條次變更修正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