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發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稱本條
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定應通報之對象如下:
一、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未發病者(以下稱未發病者)。
二、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以下稱發病者
    )。
三、出生月齡在十八月以下之嬰幼兒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以下
    稱嬰幼兒疑似感染者)。
四、孕產婦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以下稱孕產婦疑似感染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通報者。
〔立法理由〕
一、為加強監測及追蹤孕產婦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情形,進而能
    及早因應介入防治,以預防母子垂直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發生,
    爰增訂第四款,將「孕產婦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為通報對象
    」納為通報對象。
二、現行條文第四款遞移。

醫師發現應通報對象時,除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並應即採行必要之
感染管制措施。
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發現應通報對象時,除立即通報當地主管
機關外,並應即報告其診療醫師。
前二項通報資料不全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補正。

醫事人員通報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未發病者:傳染病個案報告單。內容包括感染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居留證號、性別、出生日期、住居所、診斷日
    期、檢驗確認單位、感染危險因子等資料。
二、發病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個案報告單。內容包括發病者之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居留證號、性別、出生日期、診斷
    日期、診斷依據等資料。
三、嬰幼兒疑似感染者:母子垂直感染之疑似個案報告單。內容包括嬰幼
    兒疑似感染者之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居所、出生是否給予預防
    性投藥、採檢項目、抽血日期及其生母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資料。
四、孕產婦疑似感染者:孕產婦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報告單。內容
    包括孕產婦疑似感染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或居
    留證號、出生日期、住居所、懷孕週數、預產期、歷次懷孕情形、感
    染危險因子、檢驗單位、採檢項目等資料。
〔立法理由〕
一、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擇一提供即可,為避免
    疑義,將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二條修正,增訂第四款有關醫事人員通報孕產婦疑似感染人類
    免疫缺乏病毒者時,應檢具之資料。

通報方式,應以書面或網路為原則,必要時,得先以電話或電子文件等方
式先行通知。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後,應即轉報中央主管機關,並將相關疫情調
查資料適時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對其收受之通報個案應予列案管理,並依疫情需要,定期予
以訪視安排接受診療或必要之輔導。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