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工作獎勵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其
    他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其人員,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
    群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特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
    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下列各款工作著有績效者,視其績效程度給予獎勵:
  (一)積極參與防治或防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蔓延。
  (二)擔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之研究、策劃或推行工作。
  (三)協助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工作。
  (四)其他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工作。

三、依本要點獎勵之方式,包括發給獎金、公開表揚、頒發獎狀、獎章或
    獎牌。
    前項獎金金額,個人最高發給新臺幣十萬元;團體最高發給新臺幣二
    十萬元。但經評審具有特殊重大貢獻者,不在此限。

四、符合第二點之獎勵規定者,除由本署主動推薦外,並得由各公、私立
    醫療(事)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推薦。
    前項推薦,應填具「獎勵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推薦表」及檢附
    有關證明文件(如附表)。

五、經依前點推薦者,由本署予以評審通過後獎勵之。

六、依本要點規定給予獎勵者,不再適用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獎勵。但通
    報獎金,應依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發給。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項下
    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