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其
他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其人員,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
群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特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
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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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下列各款工作著有績效者,視其績效程度給予獎勵:
(一)積極參與防治或防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蔓延。
(二)擔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之研究、策劃或推行工作。
(三)協助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工作。
(四)其他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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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要點獎勵之方式,包括發給獎金、公開表揚、頒發獎狀、獎章或
獎牌。
前項獎金金額,個人最高發給新臺幣十萬元;團體最高發給新臺幣二
十萬元。但經評審具有特殊重大貢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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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第二點之獎勵規定者,除由本署主動推薦外,並得由各公、私立
醫療(事)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推薦。
前項推薦,應填具「獎勵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推薦表」及檢附
有關證明文件(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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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依前點推薦者,由本署予以評審通過後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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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要點規定給予獎勵者,不再適用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獎勵。但通
報獎金,應依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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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項下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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