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因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與執
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醫療照護或防治人員補助補償要點第二點及
第六點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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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津貼發給對象:
(一)設有隔離病房之醫院,實際執行疑似或可能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
症候群病人(以下簡稱病人)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在該隔離
病房區或隔離區服務之其他相關工作人員,包括下列情形之一者
:
1.隔離病房部門:
(1)對該隔離病房所收治之病人,負責醫療照護或處置治療之醫
師,包括主治醫師、住院醫師及值班醫師。
(2)在該隔離病房區及隔離區執行照護或工作之護理人員及其他
相關工作人員。
(3)專責進入該隔離病房為病人負責採集檢體之醫事檢驗人員。
(4)專責進入該隔離病房為病人負責放射線攝影檢查之醫事放射
人員。
2.急診部門設有暫時收治病人之隔離病房或隔離區:
(1)對該隔離病房或隔離區收治之病人,負責醫療照護或處置治
療之醫師,包括主治醫師、住院醫師。
(2)負責在該隔離病房或隔離區執行照護或工作之護理人員及其
他相關工作人員。
(3)專責進入該隔離病房或隔離區為病人負責採集檢體之醫事檢
驗人員。
(4)專責進入該隔離病房或隔離區為病人負責放射線攝影檢查之
醫事放射人員。
3.其他部門:
(1)工作時段全責負責病人檢體之檢查、檢驗之醫事人員。
(2)工作時段全責負責直接為病人放射線攝影檢查之醫事人員。
(二)收治疑似或可能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人(以下簡稱病人
)之專責醫院或封院隔離繼續醫療、照護病人之醫院,其執行醫
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在隔離區服務之其他相關工作人員,包括
下列情形之一者:
1.專責醫院執行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
2.在專責醫院隔離區服務之其他相關工作人員。
3.封院隔離繼續醫療、照護病人之醫院,在受封院隔離期間,留
在院內繼續執行醫療、照護或工作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
4.醫院封樓層隔離繼續醫療、照護病人之樓層,在受封樓層隔離
期間,留在樓層內繼續執行醫療、照護或工作之醫事人員及其
他工作人員。
5.臺北市立和平醫院因封院,隨同病人轉至行政院衛生署竹東醫
院繼續照顧該等病人之醫事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
(三)本署指定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檢體檢驗工作之檢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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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津貼基準:
(一)醫師:每人每日新臺幣一萬元。
(二)護理人員:每人每班新臺幣五千元。
(三)其他醫事人員:每人每日新臺幣三千元。
(四)其他相關工作人員:每人每日新臺幣二千元。
(五)本署指定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檢體檢驗工作之檢驗人員:
每人每日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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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由醫院按月核實造具下列各款名冊清冊,向本署申請之。
(一)醫院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醫療照護人員津貼發給名冊(附
表一)。
(二)醫院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醫療照護人員津貼清冊(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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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時間:
(一)九十二年三月份至五月份,於六月二十日前申請。
(二)九十二年六月份以後,於隔月十日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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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津貼之請領,同日或同班不得重複申領;如有在同日或同班期間,跨
不同部門執行醫療照護,亦不得重複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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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醫院應依實際執行醫療照護之排班表或其他相關資料,核實造具名
冊請領津貼;相關實際執行醫療照護之排班表或其他相關資料,請留
院妥善保管,以備本署及審計部查核;如有不實請領,相關人員應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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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院衛生署聯絡窗口:醫政處第三科;電話:02-23210151轉294、
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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