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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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8日
  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相關工作人員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助或發給津貼。
  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其人員
  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各級政府及其他機關(構)、學校、
  團體應予獎勵;其因而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者,政府應予合理補
  償。
2. 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醫療照護或防治人員補助補償要點 中華民國094年01月01日廢止 (現行法規)
二、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發給津貼之對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設有隔離病房之醫院,其實際執行疑似或可能感染嚴重急性呼吸
        道症候群病人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在該隔離病房區或隔離區
        服務之其他相關工作人員。
  (二)收治疑似或可能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人之專責醫院或封
        院隔離繼續醫療、照護病人之醫院,其執行醫療、照護之醫事人
        員及在隔離區服務之其他相關工作人員。
  (三)本署指定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檢體檢驗工作之檢驗人員。
    前項所稱之津貼,其基準如下:
  (一)醫師:每人每日新臺幣一萬元。但會診者,每人每日新臺幣三千
        元。
  (二)護理人員:每人每班新臺幣五千元。但臨時支援者,每人每日新
        臺幣三千元。
  (三)前三款以外之其他醫事人員:每人每日新臺幣三千元。但臨時支
        援者,每人每日新臺幣二千元。
  (四)前三款以外之其他相關工作人員及前項第三款之檢驗人員:每人
        每日新臺幣二千元。
六、本要點所定津貼,由醫院核實造具名冊(格式如附件一),向本署申
    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