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發給津貼之對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設有隔離病房之醫院,其實際執行疑似或可能感染嚴重急性呼吸
道症候群病人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在該隔離病房區或隔離區
服務之其他相關工作人員。
(二)收治疑似或可能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人之專責醫院或封
院隔離繼續醫療、照護病人之醫院,其執行醫療、照護之醫事人
員及在隔離區服務之其他相關工作人員。
(三)本署指定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檢體檢驗工作之檢驗人員。
前項所稱之津貼,其基準如下:
(一)醫師:每人每日新臺幣一萬元。但會診者,每人每日新臺幣三千
元。
(二)護理人員:每人每班新臺幣五千元。但臨時支援者,每人每日新
臺幣三千元。
(三)前三款以外之其他醫事人員:每人每日新臺幣三千元。但臨時支
援者,每人每日新臺幣二千元。
(四)前三款以外之其他相關工作人員及前項第三款之檢驗人員:每人
每日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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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定津貼,由醫院核實造具名冊(格式如附件一),向本署申
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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