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程序依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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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程序之受理申覆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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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程序提出申覆時,應以書面方式辦理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覆書(如附件一)。
(二)切結書(如附件二)。
(三)委託書(如附件三)。
(四)申覆人護照影本。
(五)申覆人本國之醫療病歷相關文件(如治療紀錄、最近病毒負荷量
及輔助淋巴球數等檢驗相關數據)。
(六)其他身分證明或婚姻證明等相關文件。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其在國外製作者,中、外文本均
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一)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出具之入出國紀錄證明。
(二)最近一次入國時及在我國最近一次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慣檢驗陰
性之證明。
(三)申覆人其本國籍配偶第一次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陽性之證明。
(四)在我國接受醫療之病歷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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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受理申覆案件後,應於二個月內加開審議小組會議,並於會議後
四十五日內完成申覆審定作業,以書面函覆審定結果。
前項作業如經審議小組認為需要申覆人提出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者,申
覆審定期間自證明文件送達之資日起算。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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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外國人再入國申覆書 │
├─┬──┬────┬─────┬───────┤
│個│姓名│ │英文姓名 (│ │
│人│ │ │大寫填寫) │ │
│資├──┼───┬┴┬┬─┬─┼───┬───┤
│料│出生│ 年 月│性││年│ │前次出│ 年 日│
│ │日期│ 日 │別││齡│ │國日期│ 日 │
│ ├──┼───┼─┴┼─┴─┼───┴┬──┤
│ │護照│ │婚姻│ │本次預定│ │
│ │號碼│ │狀態│ │停留期間│ │
│ ├──┼───┴──┼───┴┬───┴──┤
│ │職業│ │現任職單│ │
│ │ │ │位及職務│ │
│ ├──┼──────┴────┴──────┤
│ │申覆│ │
│ │理由│ │
│ ├──┼────────────┬─┬───┤
│ │僑居│ │電│ │
│ │地址│ │話│ │
│ ├──┼──────┬──┬──┴─┴───┤
│ │在台│ │關係│ │
│ │ │ ├──┼────────┤
│ │親屬│ │地址│ │
│ ├──┼──────┴──┴┬─┬─────┤
│ │來台│ │電│ │
│ │住所│ │話│ │
│ ├──┼──────────┼─┼─────┤
│ │通訊│ │電│ │
│ │地址│ │話│ │
├─┴──┼──────────┼─┼─────┤
│保證人 │ │電│ │
│ (機構) │ │話│ │
│ ├──┬───────┴─┴─────┤
│ │通訊│ │
│ │地址│ │
├────┴──┴───────┬──┬────┤
│受託人 (簽章) : │電話│ │
│ (機構) │ │ │
├───────────────┼──┼────┤
│申覆人 (簽章) : │申覆│ 年 月│
│ │日期│ 日 │
└───────────────┴──┴────┘
附件二
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保證於停 (居) 留中華民國期間定
期與保證人保持聯繫,並將確實遵照 貴署所定一切規定,會事先告知性
伴侶本人有愛滋病感染之事實,絕不從事任何危險性行為 (危險性行為之
範圍如下:一、與非固定單一性伴侶進行之性行為。二、未經隔絕性器官
黏或體液而直接接觸之性行為。) 以及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
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如有違背,除願接受「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
例」規範外,並放棄嗣後再申請入境之權利,絕無異議。
謹致
行政院衛生署
立切結書人 (簽章) :
護照號碼:
住址:
保證人 (機構) (簽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機構立案字號)
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
委託書
茲委託 代辦「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外國
人再入國申覆」手續。
謹致
行政院衛生署
委託人 (簽章) :
護照號碼:
住址:
受託人 (機構) (簽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機構立案字號)
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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