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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二條第二項與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醫療照護或防治人員補
    助補償要點第四點及第八點規定訂定。

二、補償對象: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
    團體之人員,因執行本條例所定防治工作,直接與感染嚴重急性呼吸
    道症候群病人、屍體或疑似感染者接觸,致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
    群者。包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私立醫療(事)機構之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與感染嚴重
        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人、屍體或疑似感染者接觸,致感染嚴重急
        性呼吸道症候群。
  (二)公、私立醫療(事)機構之其他人員,在該機構因工作關係,與
        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人、屍體或疑似感染者接觸,致感
        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三)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之人員,因執行本條例所定防
        治工作,直接與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人、屍體或疑似感
        染者接觸,致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三、補償基準:
  (一)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者: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二)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致身心障礙者:
        1.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新臺幣一千萬元。
        2.中度身心障礙:新臺幣五百萬元。
        3.輕度身心障礙:新臺幣二百六十五萬元。
  (三)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致死亡者:新臺幣一千萬元。
    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
    規定辦理。

四、申請人:
  (一)補償對象之本人為申請人。
  (二)補償對象死亡者,由其遺族為申請人。
    前項所稱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得備具委
    託書委託其中一人代表申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較近者。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五、申請程序:由申請人或由其服務單位核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
    請之:
  (一)申請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補償:
        1.申請書。
        2.醫院出具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診斷證明書。
        3.服務單位出具係因執行防治工作致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之證明文件。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申請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致身心障礙之補償:
        1.申請書。
        2.醫院出具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診斷證明書。
        3.身心障礙手冊。
        4.服務單位出具係因執行防治工作致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之證明文件。
        5.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致死亡之補償:
        1.申請書。
        2.醫院出具死亡原因為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證明文件。
        3.服務單位出具係因執行防治工作致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之證明文件。
        4.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5.全戶戶籍謄本(應能檢視與死亡者之遺族關係)。
        6.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
        7.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委託其中一人代表申請者,應另檢具
          其委託書及印章辦理。

六、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七、行政院衛生署聯絡窗口:醫政處第五科;電話:02-23210151轉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