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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源依據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貳、適用對象
    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需要,經衛生福利部以徵調書(函)徵調
    之工作人員,包括:
    一、支援集中檢疫場所之工作人員;
    二、支援專機返臺之專案任務隨機檢疫小組人員(下稱專案人員)。

參、津貼補償計算
    一、自徵調日起至結束日止,依其擔任之職務按出勤證明(簽到簽退
        單或專案工作日誌)實際出勤日/班核實發給。
    二、津貼基準及計算方式:
        (一)各類職務津貼基準如下:
              1.醫師:每人每日新臺幣一萬元。
              2.護理人員:每人每班新臺幣五千元。
              3.前二目以外之醫事人員:每人每日新臺幣二千元。
              4.其他人員:每人每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計算方式:(自111年9月22日起出勤人員,採用本計算方
              式)
              1.補償基準以每日為單位者:以簽到日為計算基準,每日
                累計出勤不足八小時以半日計,連續出勤不得超過十二
                小時。
              2.補償基準以每班為單位者:以簽到日為計算基準,累計
                出勤未達八小時以半班計算,累計出勤超過八小時(含
                )以上者,以一班計,累計出勤達八小時以上,每累計
                滿四小時以半班計算。
              3.每人每日申請上限,以日為基本單位者不得超過 1日,
                以班為基本單位者不得超過1.5班。
    三、發給原則:
        (一)各類職務人員應依專業擇一徵調組別值勤,同日或同班不
              得重複申請,且均不以跨日計算。
        (二)工作內容應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場所工作指
              引中各類職務人員執行之工作內容範疇,始得申請津貼補
              償。

肆、申請期間
    自受徵調人員工作之徵用場所公告日起開始,最後申請受理日為徵用
    場所廢止/解除日或專案結束日後一年內。

伍、申請方式
    一、集中檢疫場所工作人員:由本人填具申請書(附件 1),同時備
        齊個人徵調處分書(函)影本及出勤證明等資料提交原服務機關
        /單位(下稱申請機關)依第參點津貼補償計算進行審核,審核
        完成後按月填寫津貼補償申請總表(附件 2)及出勤統計表(附
        件 3),再由申請機關將津貼補償申請總表及出勤統計表影本,
        併同個人申請相關資料影本(含申請書、徵調處分書/函及出勤
        證明),按月函送本部統一申請,另同步電郵(cdcmoney@cdc.g
         ov.tw)提供已完成簽名或核章之個人申請書、個人徵調處分書
        (函)及出勤證明之 PDF格式檔案,以及津貼補償申請總表與津
        貼補償出勤統計表之 word或excel格式檔案,並於電郵主旨敘明
        單位及發文日期與文號(範例:OO醫院O年O月O日OO字第OOOOO號
        函)。
    二、專案人員:由本人填具申請書(附件4)及領據(附件5),並備
        齊個人徵調處分書(函)影本、出勤證明及個人金融帳戶(存摺
        封面影本)等資料郵寄本部申請。

陸、核發程序
    一、集中檢疫場所工作人員:
        (一)本部於受理機關津貼申請後進行審定,以書面通知申請機
              關審定結果。
        (二)申請機關應於收到審定結果後,依審定結果將津貼撥付予
              申請人。
    二、專案人員:本部於收到申請相關資料審定完成後,將津貼撥付至
        個人指定帳戶。

柒、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津貼申請原始憑證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申請機關應依據會計
        法、審計法相關規定,妥善保存原始相關佐證資料,以備查核;
        如經本部查核發現有不實請領、溢領及不符規定者,相關人員應
        負法律責任,並得追繳回已核發之津貼。
    二、集中檢疫場所之工作人員津貼申請以月為單位,申請機關應於次
        月15日前進行前一個月申請。
    三、如徵調人員為申請機關以委外方式辦理,則統由申請機關協助申
        請,另倘受徵調人員非任職於申請機關,係交由任職機關(構)
        /公司/單位代轉發津貼,則申請機關負有督促代轉發津貼單位
        之責任,請務必提醒任職機關(構)/公司/單位,應確實依審
        定結果將津貼撥付受徵調人員,避免延誤受徵調人員請領補償之
        權利及衍生相關法律糾紛。
    四、值勤人員配置應以本部函送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場
        所人員配置標準建議表」,依實際入住人員情形及各檢疫場所狀
        況適當配置人力,並據以進行津貼申請,如因特殊任務無法依照
        配置表建議之人力標準,應主動於申請資料中說明,並由場所指
        揮官核章。
    五、簽到退資料應由本人依實際出勤時間簽到退,不得由他人代簽或
        以電腦登打;倘有疑義須由本人簽署切結書說明出勤狀況,並經
        相關單位主管確認核章。
    六、津貼補償申請涉及金錢給付,各類職務人員應本於誠信原則提出
        申請,申請機關應依實際執行集中檢疫場所業務之排班表及相關
        資料,核實填列後向本部請領津貼,相關佐證資料(如簽到單等
        )應保留原始資料,且不得於事後進行修正(如重簽、補簽及註
        記等),以免觸法。
    七、倘申請人亡故,得依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
        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第11條規定,由法定繼承人填列申請書,並
        檢具相關證明/切結文件(如身分證)影本、證明與申請人關係
        文件(戶口名簿/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符合民法第1138條至11
        40條規定之繼承系統表)影本及出具全部繼承人簽署同意代表領
        取津貼之領據/切結/同意書(如附件 6),送交原服務單位窗
        口,由申請機關認定具領資格後再提出申請;若有其他繼承人聲
        明異議或致生損害,由立切結書人自負法律相關責任。
    八、本申請原則將依實務執行情形,配合滾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