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工作人員及專案返臺隨機檢疫小組人員津貼補償申請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1041047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第5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防疫

法規異動

修正

參、津貼補償計算
    一、自徵調日起至結束日止,依其擔任之職務按出勤證明(簽到簽退
        單或專案工作日誌)實際出勤日/班核實發給。
    二、津貼基準及計算方式:
        (一)各類職務津貼基準如下:
              1.醫師:每人每日新臺幣一萬元。
              2.護理人員:每人每班新臺幣五千元。
              3.前二目以外之醫事人員:每人每日新臺幣二千元。
              4.其他人員:每人每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計算方式:(自111年9月22日起出勤人員,採用本計算方
              式)
              1.補償基準以每日為單位者:以簽到日為計算基準,每日
                累計出勤不足八小時以半日計,連續出勤不得超過十二
                小時。
              2.補償基準以每班為單位者:以簽到日為計算基準,累計
                出勤未達八小時以半班計算,累計出勤超過八小時(含
                )以上者,以一班計,累計出勤達八小時以上,每累計
                滿四小時以半班計算。
              3.每人每日申請上限,以日為基本單位者不得超過 1日,
                以班為基本單位者不得超過1.5班。
    三、發給原則:
        (一)各類職務人員應依專業擇一徵調組別值勤,同日或同班不
              得重複申請,且均不以跨日計算。
        (二)工作內容應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場所工作指
              引中各類職務人員執行之工作內容範疇,始得申請津貼補
              償。

伍、申請方式
    一、集中檢疫場所工作人員:由本人填具申請書(附件 1),同時備
        齊個人徵調處分書(函)影本及出勤證明等資料提交原服務機關
        /單位(下稱申請機關)依第參點津貼補償計算進行審核,審核
        完成後按月填寫津貼補償申請總表(附件 2)及出勤統計表(附
        件 3),再由申請機關將津貼補償申請總表及出勤統計表影本,
        併同個人申請相關資料影本(含申請書、徵調處分書/函及出勤
        證明),按月函送本部統一申請,另同步電郵(cdcmoney@cdc.g
         ov.tw)提供已完成簽名或核章之個人申請書、個人徵調處分書
        (函)及出勤證明之 PDF格式檔案,以及津貼補償申請總表與津
        貼補償出勤統計表之 word或excel格式檔案,並於電郵主旨敘明
        單位及發文日期與文號(範例:OO醫院O年O月O日OO字第OOOOO號
        函)。
    二、專案人員:由本人填具申請書(附件4)及領據(附件5),並備
        齊個人徵調處分書(函)影本、出勤證明及個人金融帳戶(存摺
        封面影本)等資料郵寄本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