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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指導之意旨)
本法第七條第二款所稱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 係指對懷孕前、懷孕、分娩及產後之婦女,提供檢查、接生、營養及孕 期衛生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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