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七條第二款所稱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
  係指對懷孕前、懷孕、分娩及產後之婦女,提供檢查、接生、營養及孕
  期衛生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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