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預防保健服務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資格審查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之子宮
    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資格審查,特訂定本原則。

二、資格之審查,由本署聘請專家及指派相關業務主管或委託相關學會組
    成小組為之。

三、申請本資格之審查,分為書面審查及實地審查,其有關規定如附件一
    。通過審查者,取得預防保健服務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資格。

四、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應辦事項:
    (一)依規定之期限及格式,向本署委託之機構申報個案資料,包括
          預防保健、全民健保疾病診療抹片、自費及其他由政府預算給
          付辦理之所有抹片資料。
    (二)負責醫師、閱片醫師或細胞檢驗技術人員:
          1.如有異動,應於異動日起二週內向本署報備,並於異動日起
            二個月內將遞補人員資料報送本署,再依後續審查規定辦理
            (如附表A、B)。
          2.應持有最近二年之「婦科細胞病理繼續教育」十二學分證明
            (當年合格者,得於一年內補齊),並於每年三月將最近一
            年六學分證明及該單位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人員閱片相關資
            料表(如附表C)報送本署。
    (三)負責醫師離職,應說明負責醫師待補期間,抹片之處理方式。
    (四)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須每二年至三年接受一次後續審查之
          抽片複閱,另有以下情形者,亦須接受抽片複閱,其有關規定
          如附件二:
          1.負責醫師有異動之單位。
          2.經資料分析,抹片品質或診斷分布有異常之單位。
    (五)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有以下情形者,須參加後續審查之閱
          片稽核討論會,其有關規定如附件二:
          1.經資料分析,抹片品質或診斷分布有異常之單位。
          2.經抽片複閱,抹片品質或診斷分布有明顯缺失之單位。
    (六)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有以下情形者,須接受後續審查之品
          管作業實地訪查,其有關規定如附件二:
          1.經抽片複閱,抹片品質或診斷有明顯缺失之單位。
          2.年總閱片量超過本署核准合理總閱片量30%或一萬片以上者
            。
          3.經人檢舉有缺失之單位。
          4.其他基於本署業務需要應進行實地訪查之單位。

五、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資格:
    (一)未依規定之期限及格式申報個案資料,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如
          期改善者。
    (二)品管作業實地訪查評分結果低於總分之65%者或必備條件有任
          一項不符合者。
    (三)品管作業實地訪查評分結果低於總分之85%且高於總分之65%
          (含),需於翌年接受複審,複審之結果仍未通過者。
    (四)人員異動未報備或逾期報備者。
    (五)負責醫師、閱片醫師或細胞檢驗技術人員未報送「婦科細胞病
          理繼續教育」學分證明,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如期改善者。

六、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經依本原則取消資格者,自取消日起須屆滿
    三個月始得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