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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防保健服務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資格審查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健癌字第1090300668號函 修正第3點附件一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保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健癌字第1020310336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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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健癌字第1080301662號函 修正第4點及第3點附件一,並自108年11月2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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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健癌字第1090300668號函 修正第3點附件一
附件下載
附表D
附件一-預防保健服務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資格審查作業規定
附件二-預防保健服務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後續審查作業規定
附表A
附表B
附表C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申請本資格之審查,分為書面審查及實地審查,其有關規定如附件一 。通過審查者,取得預防保健服務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資格。
附件一-預防保健服務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資格審查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