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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預防保健服務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資格審查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健癌字第1090300668號函 修正第3點附件一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保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健癌字第1020310336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6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健癌字第1080301662號函 修正第4點及第3點附件一,並自108年11月2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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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健癌字第1090300668號函 修正第3點附件一

附件下載

附表D
附件一-預防保健服務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資格審查作業規定
附件二-預防保健服務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後續審查作業規定
附表A
附表B
附表C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申請本資格之審查,分為書面審查及實地審查,其有關規定如附件一
    。通過審查者,取得預防保健服務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資格。
附件一-預防保健服務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資格審查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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