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保險人審查結果,認應核退醫療費用時,應依下列規定及基準辦理:
一、發生於臺灣地區內之案件:由保險人依本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支付、
    給付及自行負擔費用等有關規定辦理核退。
二、發生於臺灣地區外之案件:由保險人依本保險醫療費用支付及給付規
    定審查後核實給付。但申請費用高於其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之日
    前一季本保險支付特約醫院及診所急診每人次、門診每人次、住院每
    人日平均費用基準者,其超過部分,不予給付。
前項第二款有關核退費用之基準,由保險人每季公告之。
〔立法理由〕
為使境外就醫醫療費用核退基準更為合理,將現行以國內特約醫學中心平
均費用之基準,改為以本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總體之平均醫療費用為訂定
基準。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