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發生於臺灣地區外核退醫療費用之案件,其外幣兌換匯率基準,依下列規
定計算:
一、以申請日前一月最後營業日中央銀行就該外幣公告之匯率計算。
二、中央銀行無該外幣匯率資料者,依臺灣銀行公告即期賣出之匯率計算
    。
三、無前款即期賣出匯率者,採現金賣出之匯率計算。
四、無前款匯率資料者,依彭博社、路透社所登載之匯率計算。
〔立法理由〕
考量現行不易查得外幣匯率,所採華爾街日報刊載資料亦僅有五十一個國
家之匯率,常不敷使用,改以彭博社、路透社所登載匯率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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