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配合肝炎防治計畫之推動,加強全民健康保險 B型肝炎藥物治療照
護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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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給付範圍
慢性 B型肝炎病患之藥物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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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藥品給付規定
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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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醫事服務機構(醫師)資格
(一)須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事服務機構。
(二)醫院:
1.須具有消化系內科專科或小兒消化學專科醫師之醫院。
2.醫師資格為前開醫院內之消化系內科專科醫師、小兒消化學專
科醫師、血液病專科醫師、腫瘤內科專科醫師、癌症專科醫師
及符合器官移植手術資格之專科醫師;惟前開非消化系專科醫
師需先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限愛滋病毒感染患者併有 B型肝
炎感染者,得由其照護之感染科醫師開立處方。其肝臟病理組
織檢查,得依代檢相關規定辦理。
(三)基層院所:
須具有消化內科專科醫師或小兒消化學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
(四)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保險人)依肝癌發生人數及當地治
療BC型肝炎之醫療資源予以評估,對於BC型肝炎醫療資源不足地
區放寬醫師資格如下:
1.醫師資格放寬至可由BC肝醫療資源充足區符合本計畫資格之醫
師長期兼任,或由醫療資源不足區符合本計畫之專科醫師且其
專任院所未加入本計畫者長期兼任,惟其須依相關規定事前報
備並經本署核准。
2.上述資格 1之兼任支援醫師人數如經評估仍有不足,得視情形
放寬由該資源不足地區常駐之內科或家醫科醫師參與,但必須
先接受消化系醫學會之訓練,取得合格證書,方可申請參與本
計畫。
(五)山地離島地區專案申請,醫師資格放寬部分比照BC肝炎醫療資源
不足地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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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登錄個案
符合本計畫之資格之醫事服務機構須向保險人上傳個案資料,未依保
險人規定內容登錄相關資訊,或經保險人審查發現登載不實者,不予
支付該筆費用,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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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付方式:
(一)藥物治療:
按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規定辦理。
(二)其他診療項目:
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採核實申報。
(三)接受治療之個案,宜在同一位醫師之療程中完成。試辦期間,每
位個案僅能使用一個療程。一旦中途放棄或中斷治療超過一個月
,即喪失參與試辦治療之權益。本項規範務請於收案之初即對個
案清楚說明,並取得其同意。
(四)因工作、遷移等因素需做轉診接續治療時,該個案治療之醫師應
先上網辦理轉介(轉出)程序後,即由受理轉診之醫師再上網辦
理轉介(轉入)程序,接續療程。為免個案中斷治療超過一個月
,喪失治療之權益,原負責治療與接續治療之醫師應儘速執行轉
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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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醫療費用申報
(一)門診:
1.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醫令清單段與現行核實申報方式相
同。
2.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點數清單段:
(1)案件分類:請填報「E1:支付制度試辦計劃」。
(2)特定治療項目代號:請填:報「H1:肝炎試辦計畫」。
(3)其他與現行核實申報方式相同
(二)住院:
1.住院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醫令清單段與現行核實申報方式相
同。
2.住院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點數清單段:
(1)案件分類:請填報「4:支付制度試辦計劃」。
(2)給付類別:請填報「M:肝炎試辦計畫」。
(三)申報方式:併當月門、住診送核案件申報
(四)其他有關特約、支付標準、受理、暫付、轉檔之基本邏輯檢查及
平衡、申復等作業,與現行之相關規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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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醫療費用審查
(一)參加本試辦計畫之案件,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
醫療服務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二)檔案分析審查,經檔案分析發現異常者,應予以輔導改善,經輔
導並於一定期間未改善者,得以加重審查或全審、核減費用,必
要時移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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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治療效益評估、追蹤及後續研究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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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計畫經費
(一)慢性 B型肝炎病患藥物治療費用由本保險支付。
(二)慢性 B型肝炎病患藥物治療之療效評估追蹤及後續研究等相關經
費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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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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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個案通報及登錄系統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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