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肝炎治療試辦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020033493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第9點、第10點;並自102年7月23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健保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2年9月26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0920013287號公告訂定 發布全文 12點;並自92年10月1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3年3月8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0930059459號公告修正發 布第3點、第4點、第6點、第11點、第12點;修正之第4點追溯自92年11 月 1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 93年7月30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0930060209號公告修正 發布第 4點;並自93年8月1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 94年1月12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0940000377號公告修正 發布全文12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0940059162號公告修正發 布第11點、第12點附件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 94年7月12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0940019124號公告修正 發布第 4點;並自94年8月1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 95年3月23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0950059353號公告修正 發布全文12點;並自95年4月1日起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 95年8月11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0950020196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12點;並自95年9月1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0980091461號公告修正 發布全文12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0980091698號公告修正 發布第4點、第5點;並自99年1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0990081997號公告修正 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行政院衛 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90034246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1020021262號公告修正 發布全文12點,溯自102年1月1日起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020033493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第9點、第10點;並自102年7月23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醫事服務機構(醫師)資格
  (一)須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事服務機構。
  (二)醫院:
        1.須具有消化系內科專科或小兒消化學專科醫師之醫院。
        2.醫師資格為前開醫院內之消化系內科專科醫師、小兒消化學專
          科醫師、血液病專科醫師、腫瘤內科專科醫師、癌症專科醫師
          及符合器官移植手術資格之專科醫師;惟前開非消化系專科醫
          師需先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限愛滋病毒感染患者併有 B型肝
          炎感染者,得由其照護之感染科醫師開立處方。其肝臟病理組
          織檢查,得依代檢相關規定辦理。
  (三)基層院所:
        須具有消化內科專科醫師或小兒消化學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
  (四)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保險人)依肝癌發生人數及當地治
        療BC型肝炎之醫療資源予以評估,對於BC型肝炎醫療資源不足地
        區放寬醫師資格如下:
        1.醫師資格放寬至可由BC肝醫療資源充足區符合本計畫資格之醫
          師長期兼任,或由醫療資源不足區符合本計畫之專科醫師且其
          專任院所未加入本計畫者長期兼任,惟其須依相關規定事前報
          備並經本署核准。
        2.上述資格 1之兼任支援醫師人數如經評估仍有不足,得視情形
          放寬由該資源不足地區常駐之內科或家醫科醫師參與,但必須
          先接受消化系醫學會之訓練,取得合格證書,方可申請參與本
          計畫。
  (五)山地離島地區專案申請,醫師資格放寬部分比照BC肝炎醫療資源
        不足地區辦理。

九、治療效益評估、追蹤及後續研究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進行。

十、計畫經費
  (一)慢性 B型肝炎病患藥物治療費用由本保險支付。
  (二)慢性 B型肝炎病患藥物治療之療效評估追蹤及後續研究等相關經
        費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