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醫事服務機構(醫師)資格
(一)須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事服務機構。
(二)醫院:
1.須具有消化系內科專科或小兒消化學專科醫師之醫院。
2.醫師資格為前開醫院內之消化系內科專科醫師、小兒消化學專
科醫師、血液病專科醫師、腫瘤內科專科醫師、癌症專科醫師
及符合器官移植手術資格之專科醫師;惟前開非消化系專科醫
師需先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限愛滋病毒感染患者併有 B型肝
炎感染者,得由其照護之感染科醫師開立處方。其肝臟病理組
織檢查,得依代檢相關規定辦理。
(三)基層院所:
須具有消化內科專科醫師或小兒消化學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
(四)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保險人)依肝癌發生人數及當地治
療BC型肝炎之醫療資源予以評估,對於BC型肝炎醫療資源不足地
區放寬醫師資格如下:
1.醫師資格放寬至可由BC肝醫療資源充足區符合本計畫資格之醫
師長期兼任,或由醫療資源不足區符合本計畫之專科醫師且其
專任院所未加入本計畫者長期兼任,惟其須依相關規定事前報
備並經本署核准。
2.上述資格 1之兼任支援醫師人數如經評估仍有不足,得視情形
放寬由該資源不足地區常駐之內科或家醫科醫師參與,但必須
先接受消化系醫學會之訓練,取得合格證書,方可申請參與本
計畫。
(五)山地離島地區專案申請,醫師資格放寬部分比照BC肝炎醫療資源
不足地區辦理。
|
九、治療效益評估、追蹤及後續研究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進行。
|
十、計畫經費
(一)慢性 B型肝炎病患藥物治療費用由本保險支付。
(二)慢性 B型肝炎病患藥物治療之療效評估追蹤及後續研究等相關經
費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