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辦理轉診作業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為提供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保險對象(以下簡稱病患)
    適當之醫療服務,以合理運用醫療資源,並考量醫療品質之維護、病
    患之便利及節約病患與醫療成本為前提,妥善辦理轉診事宜,特訂定
    本須知。

二、轉診作業原則:
  (一)特約醫院、診所辦理病患轉診事宜,應以符合醫療需要為原則。
  (二)轉診作業係採非強制原則,且不須逐級轉診。
  (三)特約醫院、診所應依本身專長、設備提供病患醫療服務,但因限
        於設備或專長不足,無法確定病患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
        建議病患轉診。
  (四)轉診作業由醫療機構對醫療機構,無論診所對醫院、醫院對診所
        或同層級之轉出、轉入,均屬轉診。
  (五)對於危急病患應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六)特約醫院、診所對於須轉診之病患,除應依醫療法規定辦理外,
        並應填具轉診單(格式如附件),再行轉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
        絕。
  (七)轉診之病患至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門診時,除繳驗保險憑
        證及身分證明文件外,並應繳交(驗)轉診單,以利特約醫院、
        診所查驗。
  (八)特約醫院、診所於接受轉診病患後,應依醫療法之規定,將處理
        情形、建議事項或出院病歷摘要通知原診治之保險特約醫院、診
        所。
        因病情需要,須繼續在接受轉診之醫院、診所接受治療,應一併
        告知。
  (九)對於轉診病患病情已穩定或無須繼續再接受轉診醫院、診所治療
        而仍需追蹤治療之病患,應轉回原診治之特約醫院、診所持續治
        療。

三、作業程序:
  (一)特約醫院、診所轉診時:
        1.特約醫院、診所對於需轉診病患,請交付書面轉診單,並應註
          明病患基本資料、疾病診斷、治療建議、接受轉診之醫院、診
          所名稱、轉診單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依醫師專業認定填寫)及
          醫師簽章(以上資料屬轉診單之必要欄位);如同時採用電子
          轉診單時,應將電子轉診單傳輸至建議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
          診所。
        2.如健保IC卡相關程式業已建置完成時,則請於轉診病患之健保
          IC卡註記及上傳病患轉診資料,並請追蹤轉診病患於接受轉診
          之特約醫院、診所相關結果。
  (二)特約醫院、診所接受轉診之病患時:
        1.病患轉診至特約醫院、診所時,應於轉診單有效期限內就醫(
          有效期限依轉診之醫院、診所醫師專業認定)。
        2.特約醫院、診所請於病患門診 3日內,住院於14日內,將處理
          情形及建議事項通知原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如因病患病情
          需要,須繼續在接受轉診之醫院、診所治療時,請一併告知。
        3.轉診病患就醫當日,如健保IC卡相關程式業已建置完成時,則
          請於接受轉診病患之健保IC卡註記及上傳病患轉診資料(健保
          IC卡轉診登錄作業建置與實施之時程,將另行通知)。
        4.已無須繼續於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治療但仍須追蹤治療
          者,請予轉回原轉介之特約醫院、診所。

四、應行注意事項:
  (一)特約醫院、診所依本項轉診作業須知,門診基本部分負擔依「逕
        赴就醫」或「轉診」二類方式計收;急診部分負擔以一種方式計
        收:
        1.未經轉診逕赴各層級就醫時,醫學中心計收 360元、區域醫院
          計收 240元、地區醫院計收80元、基層院所計收50元;如經轉
          診時,醫學中心計收 210元、區域醫院計收 140元、地區醫院
          計收50元、基層院所計收50元。
        2.急診部分負擔:
          醫學中心計收 450元、區域醫院計收 300元、地區醫院計收15
          0 元、基層院所計收 150元。
  (二)轉診以書面之轉診單為準,未持用轉診單除門診手術後、急診手
        術後或住院患者出院後 1個月內之一次回診及生產出院後 6週內
        第一次回診外,視為逕赴就醫。
  (三)轉診單上的有效期限是由開立轉診單之醫師依專業決定,轉診單
        的有效期限,係屬轉診單之使用期限而非治療期限,轉診單限使
        用一次。
  (四)門診手術後、急診手術後或住院患者出院後 1個月內之一次回診
        ,及生產出院後 6週內第一次回診,視同轉診,並得由醫院自行
        開立証明供病患使用。
  (五)如病患未持轉診單轉診,則受理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將可免回
        覆原轉診之醫院、診所。
  (六)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提供轉診病患之診療服務,如屬非
        可歸責之部分,則另依合約規定辦理。
  (七)病患於無基層醫師執業之鄉鎮至醫院就醫,視同已經轉診,免加
        重部分負擔。
  (八)離島居民持轉診單回台就醫,仍以一次就醫免收部分負擔為限。
  (九)無論為轉出或轉回之轉診單第三聯(特約醫院、診所留存聯),
        特約醫院、診所應併入轉診病患之病歷備查。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特約醫院、診所接受轉入或辦理轉出之人次與未經轉診之人次比
        例異常者,列為本保險追蹤輔導對象。
  (二)牙醫、中醫部門如轉介病患至西醫部門,因牙醫、中醫部門與西
        醫部門屬不同體系,不適用西醫部門之部分負擔規定,即牙醫、
        中醫部門轉介病患至西醫部門,不適用西醫部門門診部分負擔轉
        診之減免規定。
  (三)非本保險特約醫院、診所將病患轉診至本保險特約醫院、診所就
        醫,不適用西醫部門門診部分負擔減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