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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我國由於慢性照護的發展緩慢,因此長期依賴呼吸器患者佔用急性病
    房或甚至加護病房的情形時有所聞。為有效利用加護病房之資源,提
    升重症病患照護品質,避免因不當的利用加護病床致急症患者面臨一
    床難求的窘境,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福利部前身)於87年提出「改善
    醫院急診重症醫療計畫」,訂定「急性呼吸治療病床」及「呼吸照護
    病床」之設置標準,並責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保險人)研
    訂相關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以落實計畫之推行。
    為促使醫療資源有效應用,保險人研擬從支付制度改革,由現行論量
    計酬改為論日、論人計酬等前瞻性支付制度,並導入管理式照護模式
    ,然而呼吸器依賴患者從急性、亞急性到慢性等階段,臨床上的變化
    非常多樣,而國內對於呼吸器使用者臨床預後、照護方式及成本、醫
    療利用狀況及醫療品質指標等,尚缺乏完整的資料,為此,保險人特
    邀請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各方面的臨床專家及學者組成「工作
    小組」,借重其專業及臨床實務經驗,共同規劃研訂呼吸器依賴患者
    之照護模式及支付方式,在規劃支付方式之過程,除廣泛蒐集各國近
    期實施之支付制度外,並考量本國以下現況,訂定本計畫:
    一、制度面上本國現有之組織架構如醫療組織、財務、體制是否能充
        分配合。
    二、財務風險分攤之能力及責任歸屬。
    三、藉支付機制提升照護體系運作的效率之誘因。
    四、呼吸器依賴患者之特性如費用、利用率的分析及發生率、盛行率
        等流行病學之考量)。
    由於至目前為止,我國尚無以特定疾病按時程多元支付之實際運作經
    驗,如能透過本計畫之運作及評估,找出缺點防治之道,並提出呼吸
    器依賴患者最具成本效益之支付制度之建議,使呼吸器依賴患者獲得
    整體性、高品質之照護,以為未來規劃其他疾病論日或論人計酬支付
    制度之參考,是本計畫規劃之最大期許。

貳、計畫目的
一、改善現行論量計酬之支付方式,加強醫療院所進行垂直性及水平性服
    務整合的誘因,以利提供呼吸器依賴病患完整性的醫療保健服務,並
    提升照護品質。
二、鼓勵醫療院所引進管理式照護,藉由設立亞急性呼吸照護病房、慢性
    呼吸照護病房或發展呼吸器依賴病患之居家照護模式,以降低長期使
    用呼吸器病人占用加護病房或急性病房之情況,促使醫療資源合理使
    用。
三、評估不同階段之支付方式,包括論日計酬及論人計酬,對於呼吸器依
    賴患者之醫療照護品質及成效之影響,以做為日後全面辦理時品質監
    控及支付方式設計之參考。

參、計畫內容
一、參與計畫醫院之資格
  (一)鼓勵組成整合性照護系統,提供含括加護病房、亞急性呼吸照護
        病房、慢性呼吸照護病房及居家照護各階段照護。
  (二)設置基準
        各階段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需符合衛生福利部「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及本計畫支付標準附表9.2規定設置。
  (三)申請書格式
        由各參與之特約醫療機構檢附「全民健康保險呼吸器依賴患者整
        合性照護前瞻性支付方式」計畫申請書(附件一)向保險人分區
        業務組提出申請。
  (四)其他
        各參與之特約醫療機構應設有個案管理人制度,由專任或兼任之
        個案管理人員負責協調、溝通及個案管理安排事宜。個案管理人
        員可由醫師、呼吸治療人員、護理人員或社工人員擔任。
二、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詳附件二
三、醫療費用之申報
  (一)參與計畫之申報
        1.第一到第三階段以住院案件申報,第四階段以門診案件申報。
         (1)第一到第三階段使用呼吸器之各病房異動皆應「獨立」切帳
            申報。
         (2)第三階段未結案之個案至少須每60天始得申報乙次。
         (3)第四階段未結案之個案按月申報。
        2.住院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總表段支付制度計畫案件醫療費用
          點數=點數清單申請費用點數(欄位 IDd85)+部分負擔點數
          (欄位IDd84)。
        3.門診及住院醫療點數申報格式填報:
         (1)總表段之申報類別:請填報【1:送核】
         (2)點數清單段之給付類別:請填報【9:呼吸照護】
         (3)第一階段者,除申報類別填【1:送核】、案件分類【4:支
            付制度試辦計畫案件】、給付類別填 【9:呼吸照護】外,
            其餘依論量計酬之現行申報方式申報;病患於本階段使用呼
            吸器但<21天即轉出至亞急性呼吸照護病房或慢性呼吸照護
            病房時,仍依上述規定申報,餘應暫緩申報,俟確認病患使
            用呼吸器滿21天為呼吸器依賴患者,或脫離呼吸器滿 5天非
            屬呼吸器依賴患者後,依相關規定申報。
         (4)第二階段~第三階段者,除申報類別填 【1:送核】、案件
            分類【4:支付制度試辦計畫案件】、給付類別請填【9:呼
            吸照護】外,其他欄位申報方式如下:
            住院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點數清單段欄位填報:
            A.欄位IDd66「診察費點數」–欄位IDd82「嬰兒費點數」分
              項費用欄位:將醫令清單醫令類別 「4」實際發生之醫療
              費用,比照論病例計酬案件之歸屬方式申報。
            B.合計點數(欄位IDd83)及部分負擔點數(欄位IDd84):
              比照論病例計酬案件之方式申報。
            C.醫療費用點數合計(欄位 IDd86、88、90、92、94、96、
              98):比照論病例計酬案件之方式申報。醫療費用點數之
              計算(住院第61、63、65、67、69、71、73欄):比照論
              病例計酬案件之方式申報。
            D.申請點數(欄位IDd85)。
              a.若:定額申報費用>合計點數
                則:〔申請點數〕欄位=定額申報費用–部分負擔點數
              b.若:亞急性呼吸照護病房定額申報費用<亞急性呼吸照
                護病房合計點數
                則:〔申請點數〕欄位=(定額申報費用–部分負擔點
                數)+1/3*(合計點數–定額申報費用)
              c.欄位 IDd87、89、91、93、95、97、99部分負擔欄位:
                比照論病例計酬案件之方式申報,其他欄位比照現行申
                報方式。
              d.同一月份同一個案申報二次以上者,流水號請連續編號
                。
         (5)第四階段者,除申報類別填 【1:送核】、案件分類【A1:
            居家照護】、【A6:護理之家之居家照護】、給付類別請填
            【 9:呼吸照護】、就醫科別【AC:胸腔內科】外,其他欄
            位申報方式如下:
            A.「就醫日期」及「治療結束日期」欄位分別填報該月第一
              次訪視日期及該月最後一次訪視日期。
            B.〔申請點數〕欄位=定額申報費用–部分負擔點數。
        4.門診及住院醫療費用點數醫令清單段填報說明:
         (1)第一階段之申報:以論量計酬申報。
         (2)第二階段~第三階段之申報:
            A.定額醫令項目:醫令類別請填 「2」,請集中於實際醫療
              費用醫令項目之前申報,並填列執行起迄日期。
            B.實際醫療費用醫令項目:醫令類別請填 「4」,並填列執
              行起迄日期。
         (3)第四階段之申報:
            A.定額醫令項目:醫令類別請填 「2」,請集中於實際醫療
              費用醫令項目之前申報。
            B.實際醫療費用醫令項目:醫令類別請填「4」。
            C.「總量」欄位填列實際申報天數。
  (二)住院未參與計畫之申報:各病房異動皆應「獨立」切帳申報
      ┌──┬────────────┬───────────┐
      │    │  費    用    清    單  │醫    令    清    單  │
      │病房├──┬──────┬──┼─────┬─────┤
      │    │申報│  案件分類  │給付│醫令代碼  │醫令類別  │
      │    │類別│            │類別│          │          │
      ├──┼──┼──────┼──┼─────┼─────┤
      │ICU │送核│依現行論量計│9   │實際醫療費│依現行論量│
      │呼吸│    │酬申報方式申│    │用醫令項目│計酬申報方│
      │器使│    │報          │    │          │式申報    │
      │用>├──┴──────┴──┴─────┴─────┤
      │21天│申報時病患仍使用呼吸器但<21天,應暫緩申報,俟確│
      │    │認病患使用呼吸器滿21天為呼吸器依賴患者,或脫離呼│
      │    │吸器滿5天非屬呼吸器依賴患者後,依規定申報。     │
      ├──┼──┬──────┬──┬─────┬─────┤
      │亞急│送核│依現行論量計│9   │實際醫療費│依現行論量│
      │性呼│    │酬申報方式申│    │用醫令項目│計酬申報方│
      │吸照│    │報          │    │          │式申報    │
      │護病│    │            │    │          │          │
      │房  │    │            │    │          │          │
      ├──┼──┼──────┼──┼─────┼─────┤
      │慢性│送核│依現行論量計│9   │P1011-2C  │2         │
      │呼吸│    │酬申報方式申│    ├─────┼─────┤
      │照護│    │報          │    │得另核實項│1、2、3   │
      │病房│    │            │    │目        │          │
      │    │    │            │    ├─────┼─────┤
      │    │    │            │    │實際醫療費│依現行論病│
      │    │    │            │    │用醫令項目│例計酬申報│
      │    │    │            │    │          │方式申報  │
      │    ├──┴──────┴──┴─────┴─────┤
      │    │1.「實際醫療費用」>「P 碼」+「得另核實項目」時│
      │    │  ,「申請金額+部分負擔」=「P 碼」+「得另核實│
      │    │  項目」                                        │
      │    │2.當「實際醫療費用」<「P 碼」+「得另核實項目」│
      │    │  時,「申請金額+部分負擔」=「實際醫療費用」。│
      ├──┼──┬──────┬──┬─────┬─────┤
      │一般│送核│依現行論量計│9   │P1005K-P10│2         │
      │病房│    │酬申報方式申│    │12C       │          │
      │(含│    │報          │    ├─────┼─────┤
      │經濟│    │            │    │得另核實項│1、2、3   │
      │病房│    │            │    │目        │          │
      │)  │    │            │    ├─────┼─────┤
      │    │    │            │    │實際醫療費│依現行論病│
      │    │    │            │    │用醫令項目│例計酬申報│
      │    │    │            │    │          │方式申報  │
      │    ├──┴──────┴──┴─────┴─────┤
      │    │1.一般病房費用「實際醫療費用」>「P 碼」+「得另│
      │    │  核實項目」時,「申請金額+部分負擔」=「P 碼」│
      │    │  +「得另核實項目」                            │
      │    │2.當「實際醫療費用」<「P 碼」+「得另核實項目」│
      │    │  時,「申請金額+部分負擔」=「實際醫療費用」。│
      └──┴────────────────────────┘
四、病患轉介之流程:詳附圖。
五、品質監控指標
  (一)結構指標
        1.照護小組各類照護人員之專業資格。
        2.照護小組各類照護人員與病患之比例。
        3.照護小組各類照護人員再教育狀況。
  (二)過程指標
        1.照護小組各類照護人員之照護及在職教育品質。
        2.內部品質監控指標:
         (1)個案完整登錄比率。
         (2)疾病嚴重度。
        3.呼吸器依賴病患之個案管理與出院規劃完整性。
  (三)結果指標:(以下之指標均以出院日為準)
        1.品質監控指標
         (1)平均住院日(不適用慢性呼吸照護病房)。
         (2)平均呼吸器使用日(不適用慢性呼吸照護病房)。
         (3)回轉率。
         (4)死亡率。
         (5)呼吸器脫離成功率。
         (6)未脫離呼吸器下轉居家照護比率
        2.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滿意度。

肆、計畫修正程序:本方案之修訂,屬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者,依全民健
    康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程序辦理,餘屬執行面之規定,由保險人
    逕行修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