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前瞻性支付方式」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080002852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並自108年4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健保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5月2日中央健康保險局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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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6月27日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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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9年8月19日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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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1年11月1日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全文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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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0980090964號公告修正 全文3點;並自99年1月份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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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0980091465號公告修正 全文3點;並自99年1月份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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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0980091698號公告修正 全文3點;並自9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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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099005074 4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3點;並自99年9月(費用年月)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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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1020021262號公告修正 發布全文4點,溯自102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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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020033493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並自102年7月2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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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040005319 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原名稱:全民健康保 險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前瞻性支付方式」試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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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 1050002331 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105年4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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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080002852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並自108年4月1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壹、前言
    我國由於慢性照護的發展緩慢,因此長期依賴呼吸器患者佔用急性病
    房或甚至加護病房的情形時有所聞。為有效利用加護病房之資源,提
    升重症病患照護品質,避免因不當的利用加護病床致急症患者面臨一
    床難求的窘境,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福利部前身)於87年提出「改善
    醫院急診重症醫療計畫」,訂定「急性呼吸治療病床」及「呼吸照護
    病床」之設置標準,並責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保險人)研
    訂相關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以落實計畫之推行。
    為促使醫療資源有效應用,保險人研擬從支付制度改革,由現行論量
    計酬改為論日、論人計酬等前瞻性支付制度,並導入管理式照護模式
    ,然而呼吸器依賴患者從急性、亞急性到慢性等階段,臨床上的變化
    非常多樣,而國內對於呼吸器使用者臨床預後、照護方式及成本、醫
    療利用狀況及醫療品質指標等,尚缺乏完整的資料,為此,保險人特
    邀請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各方面的臨床專家及學者組成「工作
    小組」,借重其專業及臨床實務經驗,共同規劃研訂呼吸器依賴患者
    之照護模式及支付方式,在規劃支付方式之過程,除廣泛蒐集各國近
    期實施之支付制度外,並考量本國以下現況,訂定本計畫:
    一、制度面上本國現有之組織架構如醫療組織、財務、體制是否能充
        分配合。
    二、財務風險分攤之能力及責任歸屬。
    三、藉支付機制提升照護體系運作的效率之誘因。
    四、呼吸器依賴患者之特性如費用、利用率的分析及發生率、盛行率
        等流行病學之考量)。
    由於至目前為止,我國尚無以特定疾病按時程多元支付之實際運作經
    驗,如能透過本計畫之運作及評估,找出缺點防治之道,並提出呼吸
    器依賴患者最具成本效益之支付制度之建議,使呼吸器依賴患者獲得
    整體性、高品質之照護,以為未來規劃其他疾病論日或論人計酬支付
    制度之參考,是本計畫規劃之最大期許。

參、計畫內容
一、參與計畫醫院之資格
  (一)鼓勵組成整合性照護系統,提供含括加護病房、亞急性呼吸照護
        病房、慢性呼吸照護病房及居家照護各階段照護。
  (二)設置基準
        各階段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需符合衛生福利部「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及本計畫支付標準附表9.2規定設置。
  (三)申請書格式
        由各參與之特約醫療機構檢附「全民健康保險呼吸器依賴患者整
        合性照護前瞻性支付方式」計畫申請書(附件一)向保險人分區
        業務組提出申請。
  (四)其他
        各參與之特約醫療機構應設有個案管理人制度,由專任或兼任之
        個案管理人員負責協調、溝通及個案管理安排事宜。個案管理人
        員可由醫師、呼吸治療人員、護理人員或社工人員擔任。
二、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詳附件二
三、醫療費用之申報
  (一)參與計畫之申報
        1.第一到第三階段以住院案件申報,第四階段以門診案件申報。
         (1)第一到第三階段使用呼吸器之各病房異動皆應「獨立」切帳
            申報。
         (2)第三階段未結案之個案至少須每60天始得申報乙次。
         (3)第四階段未結案之個案按月申報。
        2.住院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總表段支付制度計畫案件醫療費用
          點數=點數清單申請費用點數(欄位 IDd85)+部分負擔點數
          (欄位IDd84)。
        3.門診及住院醫療點數申報格式填報:
         (1)總表段之申報類別:請填報【1:送核】
         (2)點數清單段之給付類別:請填報【9:呼吸照護】
         (3)第一階段者,除申報類別填【1:送核】、案件分類【4:支
            付制度試辦計畫案件】、給付類別填 【9:呼吸照護】外,
            其餘依論量計酬之現行申報方式申報;病患於本階段使用呼
            吸器但<21天即轉出至亞急性呼吸照護病房或慢性呼吸照護
            病房時,仍依上述規定申報,餘應暫緩申報,俟確認病患使
            用呼吸器滿21天為呼吸器依賴患者,或脫離呼吸器滿 5天非
            屬呼吸器依賴患者後,依相關規定申報。
         (4)第二階段~第三階段者,除申報類別填 【1:送核】、案件
            分類【4:支付制度試辦計畫案件】、給付類別請填【9:呼
            吸照護】外,其他欄位申報方式如下:
            住院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點數清單段欄位填報:
            A.欄位IDd66「診察費點數」–欄位IDd82「嬰兒費點數」分
              項費用欄位:將醫令清單醫令類別 「4」實際發生之醫療
              費用,比照論病例計酬案件之歸屬方式申報。
            B.合計點數(欄位IDd83)及部分負擔點數(欄位IDd84):
              比照論病例計酬案件之方式申報。
            C.醫療費用點數合計(欄位 IDd86、88、90、92、94、96、
              98):比照論病例計酬案件之方式申報。醫療費用點數之
              計算(住院第61、63、65、67、69、71、73欄):比照論
              病例計酬案件之方式申報。
            D.申請點數(欄位IDd85)。
              a.若:定額申報費用>合計點數
                則:〔申請點數〕欄位=定額申報費用–部分負擔點數
              b.若:亞急性呼吸照護病房定額申報費用<亞急性呼吸照
                護病房合計點數
                則:〔申請點數〕欄位=(定額申報費用–部分負擔點
                數)+1/3*(合計點數–定額申報費用)
              c.欄位 IDd87、89、91、93、95、97、99部分負擔欄位:
                比照論病例計酬案件之方式申報,其他欄位比照現行申
                報方式。
              d.同一月份同一個案申報二次以上者,流水號請連續編號
                。
         (5)第四階段者,除申報類別填 【1:送核】、案件分類【A1:
            居家照護】、【A6:護理之家之居家照護】、給付類別請填
            【 9:呼吸照護】、就醫科別【AC:胸腔內科】外,其他欄
            位申報方式如下:
            A.「就醫日期」及「治療結束日期」欄位分別填報該月第一
              次訪視日期及該月最後一次訪視日期。
            B.〔申請點數〕欄位=定額申報費用–部分負擔點數。
        4.門診及住院醫療費用點數醫令清單段填報說明:
         (1)第一階段之申報:以論量計酬申報。
         (2)第二階段~第三階段之申報:
            A.定額醫令項目:醫令類別請填 「2」,請集中於實際醫療
              費用醫令項目之前申報,並填列執行起迄日期。
            B.實際醫療費用醫令項目:醫令類別請填 「4」,並填列執
              行起迄日期。
         (3)第四階段之申報:
            A.定額醫令項目:醫令類別請填 「2」,請集中於實際醫療
              費用醫令項目之前申報。
            B.實際醫療費用醫令項目:醫令類別請填「4」。
            C.「總量」欄位填列實際申報天數。
  (二)住院未參與計畫之申報:各病房異動皆應「獨立」切帳申報
      ┌──┬────────────┬───────────┐
      │    │  費    用    清    單  │醫    令    清    單  │
      │病房├──┬──────┬──┼─────┬─────┤
      │    │申報│  案件分類  │給付│醫令代碼  │醫令類別  │
      │    │類別│            │類別│          │          │
      ├──┼──┼──────┼──┼─────┼─────┤
      │ICU │送核│依現行論量計│9   │實際醫療費│依現行論量│
      │呼吸│    │酬申報方式申│    │用醫令項目│計酬申報方│
      │器使│    │報          │    │          │式申報    │
      │用>├──┴──────┴──┴─────┴─────┤
      │21天│申報時病患仍使用呼吸器但<21天,應暫緩申報,俟確│
      │    │認病患使用呼吸器滿21天為呼吸器依賴患者,或脫離呼│
      │    │吸器滿5天非屬呼吸器依賴患者後,依規定申報。     │
      ├──┼──┬──────┬──┬─────┬─────┤
      │亞急│送核│依現行論量計│9   │實際醫療費│依現行論量│
      │性呼│    │酬申報方式申│    │用醫令項目│計酬申報方│
      │吸照│    │報          │    │          │式申報    │
      │護病│    │            │    │          │          │
      │房  │    │            │    │          │          │
      ├──┼──┼──────┼──┼─────┼─────┤
      │慢性│送核│依現行論量計│9   │P1011-2C  │2         │
      │呼吸│    │酬申報方式申│    ├─────┼─────┤
      │照護│    │報          │    │得另核實項│1、2、3   │
      │病房│    │            │    │目        │          │
      │    │    │            │    ├─────┼─────┤
      │    │    │            │    │實際醫療費│依現行論病│
      │    │    │            │    │用醫令項目│例計酬申報│
      │    │    │            │    │          │方式申報  │
      │    ├──┴──────┴──┴─────┴─────┤
      │    │1.「實際醫療費用」>「P 碼」+「得另核實項目」時│
      │    │  ,「申請金額+部分負擔」=「P 碼」+「得另核實│
      │    │  項目」                                        │
      │    │2.當「實際醫療費用」<「P 碼」+「得另核實項目」│
      │    │  時,「申請金額+部分負擔」=「實際醫療費用」。│
      ├──┼──┬──────┬──┬─────┬─────┤
      │一般│送核│依現行論量計│9   │P1005K-P10│2         │
      │病房│    │酬申報方式申│    │12C       │          │
      │(含│    │報          │    ├─────┼─────┤
      │經濟│    │            │    │得另核實項│1、2、3   │
      │病房│    │            │    │目        │          │
      │)  │    │            │    ├─────┼─────┤
      │    │    │            │    │實際醫療費│依現行論病│
      │    │    │            │    │用醫令項目│例計酬申報│
      │    │    │            │    │          │方式申報  │
      │    ├──┴──────┴──┴─────┴─────┤
      │    │1.一般病房費用「實際醫療費用」>「P 碼」+「得另│
      │    │  核實項目」時,「申請金額+部分負擔」=「P 碼」│
      │    │  +「得另核實項目」                            │
      │    │2.當「實際醫療費用」<「P 碼」+「得另核實項目」│
      │    │  時,「申請金額+部分負擔」=「實際醫療費用」。│
      └──┴────────────────────────┘
四、病患轉介之流程:詳附圖。
五、品質監控指標
  (一)結構指標
        1.照護小組各類照護人員之專業資格。
        2.照護小組各類照護人員與病患之比例。
        3.照護小組各類照護人員再教育狀況。
  (二)過程指標
        1.照護小組各類照護人員之照護及在職教育品質。
        2.內部品質監控指標:
         (1)個案完整登錄比率。
         (2)疾病嚴重度。
        3.呼吸器依賴病患之個案管理與出院規劃完整性。
  (三)結果指標:(以下之指標均以出院日為準)
        1.品質監控指標
         (1)平均住院日(不適用慢性呼吸照護病房)。
         (2)平均呼吸器使用日(不適用慢性呼吸照護病房)。
         (3)回轉率。
         (4)死亡率。
         (5)呼吸器脫離成功率。
         (6)未脫離呼吸器下轉居家照護比率
        2.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