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為加強培訓及引進人才,以改善產業人力結構
、促進傳統產業升級,配合新興產業及重點服務業之推動,並加速尖
端科技在國內生根發展,特設置「人才培訓及引進會報」(以下簡稱
本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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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報以協調相關部會研商下列事項之政策及解決相關問題為任務:
(一)檢討訂定人才培訓及引進政策。
(二)協調推動有關解決人才問題之既有規劃。
(三)協助相關部會解決有關人才培訓及引進之執行問題,並提升效率
。
(四)配合產業發展需要,推動培訓及延攬人才之法制改革。
(五)其他有關加強培訓及引進人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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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
二十一人至二十四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就下列人
員派(聘)兼之:
(一)行政院院長指定之政務委員。
(二)內政部部長。
(三)財政部部長。
(四)教育部部長。
(五)經濟部部長。
(六)交通部部長。
(七)文化部部長。
(八)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十)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十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執行秘書。
(十六)產、學、研代表五人至八人。
前項第十六款委員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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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設工作小組,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
,承會報召集人指示,辦理本會報有關業務,並由行政院科技會報辦
公室、教育部、經濟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
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指派司、局、處長級人員
擔任工作小組成員。相關幕僚作業,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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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召集人、委員、工作小組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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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首長及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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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報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
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召集人因故不克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主
持。
本會報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報。
但由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機關副首長代
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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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報決議事項陳報行政院核定後,依權責分行主管機關辦理,並副
知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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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報決議事項執行情形,由主管機關定期檢討提報,並由本會報追
蹤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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