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才培訓及引進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10030149號函准予修正備查第 3點、第4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建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
    二十一人至二十四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就下列人
    員派(聘)兼之:
  (一)行政院院長指定之政務委員。
  (二)內政部部長。
  (三)財政部部長。
  (四)教育部部長。
  (五)經濟部部長。
  (六)交通部部長。
  (七)文化部部長。
  (八)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十)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十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執行秘書。
  (十六)產、學、研代表五人至八人。
    前項第十六款委員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四、本會報設工作小組,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
    ,承會報召集人指示,辦理本會報有關業務,並由行政院科技會報辦
    公室、教育部、經濟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
    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指派司、局、處長級人員
    擔任工作小組成員。相關幕僚作業,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