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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依據及適用範圍
一、本要點依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之規
    定訂定之。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經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國發基金)-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分基金(以下簡稱中美
    基金)之計畫,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貳、計畫申請及核定
三、凡向本會申請中美基金補助、貸款或投資之計畫,應由申請單位於每
    年一月十日以前詳實編製「計畫簡明表」(附件一)、「計畫書」(
    附件二)及「預算明細表」(附件三)各五份,向本會提出申請,經
    初審後彙編次一年度中美基金業務計畫。

四、本會經辦之中美基金業務計畫,經納入國發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完成法
    定預算程序後,本會即通知申請單位依法定預算執行。需修正計畫之
    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將修正後之「計畫簡明表」(
    附件一)、「計畫書」(附件二)及「預算明細表」(附件三)各五
    份,送本會核辦。
    不需修正計畫之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二週內函覆本會照原計
    畫執行。

五、第三點及第四點「預算明細表」內各項經費列支標準,應依照中央政
    府有關規定編列,並按列支性質分為經常門與資本門。

六、經本會審查同意成立之各項計畫,補助計畫由本會與申請或執行單位
    簽訂撥款合約;貸款(或投資)計畫則由本會或委託經理銀行與申請
    或執行單位簽訂貸款(或委託投資)合約。

  參、計畫執行
七、中美基金之撥款,依第六點合約規定撥交執行單位後,除委託投資款
    項外,執行單位應以存入當地公庫代理機關為原則,並設置中美基金
    專帳記載有關收支事項。

八、各計畫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憑證、帳冊之保管,應依照政府主計法規辦
    理。

九、補助計畫之執行單位每月應編製下列各項月報表並檢附有關書表於次
    月五日前送達本會審核:
  (一)收支月報表(附件四),其中「雜項收入」、「暫收款」及「暫
        付款」等三項如列有金額且項目超過一項時,應另附明細表(附
        件五)。
  (二)預算餘絀月報表(附件六)。
  (三)公庫核帳清單。
    公庫結存金額與收支月報表所列現金結存金額發生差異時,應另附差
    額解釋表。

十、執行單位如將中美基金款項撥交其所屬分支機構或經本會同意之其他
    單位承辦時,準用第七點之規定。各承辦單位編製第九點各項報表,
    應經由執行單位審核彙送本會。

十一、執行單位應切實依第四點經本會核定之預算執行,任何有關核定預
      算內之調整,應經本會書面同意。

十二、補助計畫項下所購置之財產或非消耗性物品,執行單位應依據行政
      院頒布之「事務管理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管理。

十三、各計畫款項除經本會書面同意者外,應在規定之會計年度內動支,
      未用餘款應悉數繳回本會。年度預算如已發生尚未清償債務或契約
      責任需保留至下年度繼續使用,應填具「預算保留申請表」(附件
    (七)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於年度終了後五日以內送達本會核辦。

  肆、計畫結束
十四、執行單位應於核定支用期限屆滿後五日內結清帳目,並編製「決算
      報表」(附件八)及「財產清單」(附件九)各一式二份,函送本
      會。

十五、補助計畫之未用餘款及其雜項淨收入,應隨同決算報表一併繳還本
      會。

十六、(刪除)。

十七、各計畫之執行期間或計畫結束後,本會得隨時派員查核計畫之帳目
      及計畫執行績效,執行單位應善盡協助之責。

十八、本會查核如發現執行單位有違反法令或本要點之規定或本會之特定
      要求事項時,得即收回全部或部分款項,並由執行單位調整計畫之
      預算明細或決算報告。

  伍、附則
十九、本要點自核定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