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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為落實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以下簡稱
    編審要點)第十三點第二項總結評估報告送核定機關備查及第四項擇
    案適時辦理複評作業之規定,爰訂定本作業流程。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二、實施範圍:經行政院或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總處、院(以下簡
    稱各機關)核定且執行完成之中長程個案計畫(公共建設類及社會發
    展類),依本作業流程辦理。
〔立法理由〕
因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爰刪除行政院所屬二級機
關「署」之機關名稱,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備查機關:
    (一)符合前點規定之計畫,其總結評估報告備查機關為計畫原核定
          機關。
    (二)前款計畫屬各機關自行核定者,得由原核定機關另訂備查作業
          流程。
〔立法理由〕
各機關除依本作業流程規定辦理外,賦予原核定機關得依本身作業需求另
訂備查作業流程之彈性,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總結評估報告之格式及內容: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計畫,其總結評估報告共通性格式如附件;
          該報告提送機關得視實際執行情形及需要,調整前開報告格式
          ,並敘明調整原因。
    (二)前款計畫如有工程標案、地理空間資訊點位者,應於總結評估
          報告內提報相關資訊,並自行增加章節說明。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得視辦理總結評估之實際
          需要,適時修正報告格式。
〔立法理由〕
考量現行總結評估目的係為掌握計畫之經費編列執行效率、成果亮點展現
、目標(含指標)達成確認等面向之內容,並依實務作業情形,爰調整為共
通性總結評估報告格式,並酌予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部分文字。

五、辦理流程及時程:
    (一)國發會應預選年度應辦總結評估之計畫,經各部會確認增刪後
          定為待評估計畫,並應於計畫屆期之次年度(以下簡稱次年度
          )三月三十一日前,通知待評估計畫主管部會轉知主辦機關提
          送總結評估報告。
    (二)總結評估報告提送時程:
          1.屬行政院核定之待評估計畫,經主辦機關提送總結評估報告
            予計畫主管部會初評後,由主管部會於次年度六月三十日前
            將該報告併初評意見提送行政院備查;其中為跨部會之計畫
            者,由原計畫提報部會擔任主責機關,彙總提送總結評估報
            告至行政院備查。
          2.屬各機關自行核定之待評估計畫,由主辦機關於次年度六月
            三十日前提送原核定機關備查。
    (三)複評作業:
          1.屬行政院核定之待評估計畫,行政院得將其總結評估報告交
            議國發會審查,國發會得視計畫之重要性或執行期間之狀況
            ,如輿情關注、具重大成果效益或計畫執行曾有相當落差等
            篩選原則,擇案複評。
          2.國發會辦理前目複評時,為強化複評作業專業評估,得邀集
            學者專家、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公共工程委員會、主計總處
            等相關會審機關召開會議討論,並視需要加邀相關機關參與
            複評。
          3.國發會辦理複評時,得視會審機關建議及總結評估報告之完
            整性,退請計畫之提報機關依限修正報告。
          4.屬各機關自行核定之待評估計畫,各機關得擇案辦理複評,
            必要時亦得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單位)召開會議參與
            。
    (四)備查及上傳備查報告:
          1.各機關自行核定之計畫,應由原核定機關於次年度九月三十
            日前提供備查清單供國發會一併簽報行政院知悉,並於次年
            度十月三十一日前,至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以下簡
            稱GPMnet系統)上傳備查後之總結評估報告。
          2.行政院核定之待評估計畫,其總結評估報告經國發會審查後
            簽報行政院備查,備查結果由國發會代擬代判院稿函復各機
            關,各機關應據以於前開備查結果函文到後三十日內,至GP
            Mnet系統上傳備查後之總結評估報告;未經國發會審查者,
            於次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上傳備查後之總結評估報告。
〔立法理由〕
一、依實務作業情形,國發會於計畫屆期次年一月至三月期間與計畫主管
    部會確認計畫執行狀態及是否應辦理總結評估報告送原核定機關備查
    ,爰酌予修正部分文字。
二、按政府機關決算實務,各機關前一年度經費執行通常於次年六月底前
    確定,爰修正第二款主管部會及主辦機關提送報告期限至計畫屆期次
    年度之六月三十日前。
三、針對複評作業區分屬行政院核定或各機關自行核定之待評估計畫,其
    中屬行政院核定部分將原第四款部分內容移至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三目
    ,並配合增刪部分文字。
四、基於分層負責原則,各機關自行核定之待評估計畫由各機關自行核處
    ,爰刪除原第三款第一目後段文字。
五、另為擴大複評作業之專業性,就各機關自行核定之待評估計畫亦得參
    照國發會複評計畫專業參審之作法,爰增訂第三款第四目相關文字。
六、按國發會 109年迄今辦理屆期計畫總結評估報告複評及簽院備查作業
    情形,須俟國發會簽報行政院同意且函知主管機關後,始得確認總結
    評估報告上傳系統起算時點,爰將第五款及第四款予以整併,並依不
    同計畫核定機關區分備查後上傳報告期限,說明如下:
    (一)屬行政院核定經國發會複評審查之計畫,其總結評估報告上傳
          系統期限調整於行政院備查結果函文到後三十日內,上傳至GP
          Mnet系統。
    (二)屬各機關自行核定之計畫,其總結評估報告上傳系統期限明訂
          為次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上傳至GPMnet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