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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之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以
下簡稱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年度收入總額
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者,其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
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立法理由〕
明定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及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時,其工
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工作計畫之訂定,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
工作計畫應敘明工作計畫目標、實施內容、預期效益、應記載事項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其內容如附件一。
〔立法理由〕
明定工作計畫訂定原則及其格式。

經費預算之擬編,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並按
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
整體財務資源。
購建固定資產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立法理由〕
參照行政院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一0三0二0
0四七六A號函修正之「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
項」,規範經費預算之。
擬編原則。

經費預算之格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內容如附件二及附件
三。
〔立法理由〕
規範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預算書之格式。

工作報告應敘明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捐助
章程規定之情形,以及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內容如附件四。
〔立法理由〕
明定工作報告編製原則及其格式。

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
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立法理由〕
因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已於「
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訂有相
關規範,爰說明依該準則辦理。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