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並自一百零八年
二月一日施行。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
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財團法人,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
、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其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
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茲為使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編製上開資料有所依循,爰擬具
「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
報表編製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適用之對象及規範事項。(第二條)
三、工作計畫訂定原則及其格式。(第三條)
四、經費預算之擬編原則。(第四條)
五、規範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預算書之格式。(第五條)
六、工作報告編製原則及其格式。(第六條)
七、財務報表之格式、應記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