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考量醫療業務需要,並配合考試院一百年十二月八日第十一屆第一六六次 會議決議,將士(生)級醫事人員具師級醫事證書者改為師(三)級任用 政策,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