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60079064號 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7條、第19條、第24條,增訂第18條之1條文,並自 106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前於九十九年十二
月三十日訂定發布,嗣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修正。茲應業務實際需要
,使內部單位設置及分工更為周延、明確,爰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業務實際需要,增設職業安全衛生室,並明定掌理事項。(修正條
    文第三條、第十八條之一)
二、修正醫務企管室及秘書室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
三、本細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
    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增設職業安全衛生室,爰明定掌
    理事項,以明工作執掌及權責。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等專案。
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
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
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業務。
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
六、資訊作業之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立法理由〕
因應業務實際需要,新增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之掌理事項,爰增列第六款
規定,現行第六款遞移為修正條文第七款。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
    全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立法理由〕
合增訂第十八條之一,現行第四款已無重複規範必要,爰予刪除,現行第
五款款次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款。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考量醫療業務需要,並配合考試院一百年十二月八日第十一屆第一六六次
會議決議,將士(生)級醫事人員具師級醫事證書者改為師(三)級任用
政策,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