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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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等專案。
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
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
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業務。
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
六、資訊作業之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立法理由〕 因應業務實際需要,新增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之掌理事項,爰增列第六款
規定,現行第六款遞移為修正條文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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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
全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立法理由〕 合增訂第十八條之一,現行第四款已無重複規範必要,爰予刪除,現行第
五款款次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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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考量醫療業務需要,並配合考試院一百年十二月八日第十一屆第一六六次
會議決議,將士(生)級醫事人員具師級醫事證書者改為師(三)級任用
政策,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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