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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病理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 溝通、品質管理及教學、研究。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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