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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及所屬機構於
    災害或特殊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迅速通報採取各種必要之緊急
    應變措施,防止災害或事故擴大,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重大火災、爆炸、公共氣體與油料管線、水利設施災害、陸上交
        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動植物疫災、職業災害、森林火災
        等災害。
    所稱特殊事故,指不能預見之非尋常重大事故,範圍如下:
  (一)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因意外死亡、食物中毒者。
  (二)民眾陳情請願事件,研判將發生危安衝突性質或具體危險情狀者
        。
  (三)其他事件經研判將有重大影響或形成輿論新聞關注者。

三、本會及所屬機構應編成應變處理小組(本會災害應變中心、業管處緊
    急應變小組、所屬機構緊急應變小組),其開設時機如下:
  (一)本會災害應變中心:(編組表如附件一)
        1.所屬機構轄管範圍發生重大災害,有必要採取緊急應變對策時
          。
        2.災情有擴大之跡象,經業管處通報有必要提升應變處理層級時
          。
  (二)業管處緊急應變小組:
        1.所屬機構遇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時,需本會協調其他機關(構
          )協助處理時。
        2.災情或事故有擴大跡象,有必要採緊急應變對策時。
  (三)所屬機構緊急應變小組:服務區域發生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必
        須集結多方人力與資源採取應變措施時。

四、應變處理小組開設方式:
  (一)本會災害應變中心:
        1.由業管處主管建議或依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指示成立。
        2.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超出本會處理能力時,應即向行政院、行
          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陳報
          災情,請求支援救災。
  (二)業管處緊急應變小組:
        1.由業管處主管視需要自行成立。
        2.凡涉及二個單位以上之權責,應由最先接獲訊息之業管處會同
          其他相關單位,立即召開緊急會議,協調指揮調度事宜。
        3.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超出本會處理能力時,應即向行政院、行
          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陳報
          災情,請求協助救災。
  (三)所屬機構緊急應變小組:
        1.依本會指示或機構首長視需要自行成立。
        2.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超出機構處理能力時,應即向本會及地方
          政府災害權責機關(單位)請求協助救災。

五、應變處理小組開設後運作地點:
  (一)本會災害應變中心:設於本會十六樓災害應變中心。
  (二)業管處緊急處理小組:設於業管處辦公室。
  (三)所屬機構緊急應變小組:設於所屬機構會議室或適當之辦公處所
        。

六、緊急通報體系、時限: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含派出單位)接獲災害或特殊事故訊息後,除
        應迅速掌握全般狀況予以處置,並依「邊通報、邊處置」原則,
        於三十分鐘內循以下三個體系回報:
        1.值日體系:非上班期間所屬機構值日員向本會值日員通報。
        2.業務體系:所屬機構首長向本會業管處通報。
        3.主管體系:所屬機構首長向主任秘書、業管副主委及主任委員
          通報。
  (二)通報作業按通報與處置要領(如附件二)、通報處理流程(如附
        件三)辦理,業管處及所屬機構並應視災情規模程度,依災害緊
        急通報規定第六點附表一、附表二通報相關層級單位。
  (三)會本部公共處所發生災害時,行政管理處應即動員救災處置,並
        回報主任秘書、業管副主委及主任委員;若災情嚴重,應向臺北
        市軍、警、消、醫等單位請求協助救災。

七、緊急通報注意事項:
  (一)災害或事故通報應以電話為主,傳真、電子郵件及揪科群組、簡
        訊為輔。
        應保留相關紀錄作為通報憑據。
  (二)各級值日人員對災害或事故之確認及處置結果回報,應力求其時
        效、正確、可靠性,避免發生延誤、疏失、漏報等情事。
  (三)各業管及所屬機構緊急應變小組對災害或事故,經長官指導及處
        置作業後,應對狀況研判其後續發展,隨時提高警覺,掌握最新
        動態回報。
  (四)依其他法令應通報之事項,依其規定辦理。

八、附則:
  (一)業管處應建立專責人員緊急聯絡名冊,送綜合規劃處彙整置於值
        日室備用,如有人員異動,應隨時通知更新;所屬機構專責人員
        緊急聯絡名冊由業管處彙整備查。
  (二)所屬機構平時應強化與地方政府間之橫向聯繫及簽署支援協議,
        如重大災害或事故發生時,適時提供或請求資源協助。並依機構
        特性,訂定緊急應變計畫,送業管處備查;建立緊急聯絡名冊及
        相關支援協定單位之通聯資料備用。
  (三)災害或特殊事故之新聞發布、處理等相關事宜,應依行政院所屬
        各機關加強災害事件對外說明原則、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危機事件
        新聞處理作業原則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新聞
        處理精進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災害防救應變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處理作業執行情形,業管處應
        列入業務督導重點,遇有重大優劣事蹟時,專案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