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加強所屬農場經營管理,有效運用業務
行銷費,以提高經營效益、拓展營運,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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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業務行銷費,指農場為促進營運績效,辦理行銷、宣導及
業務推展所需費用,包含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作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
則適用用途別科目核定表所定「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推展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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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場編列年度業務行銷費預算,應參酌前二年度相關預算支用情形,
並審視年度需求,本撙節原則,覈實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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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農場應於年度結束前二個月,擬訂次年度業務執行計畫,並將各項業
務行銷推廣之優先順序及經費預算編列情形,簽奉農場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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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業務行銷費支用及結報:
(一)辦理主題推廣活動、參加旅遊展覽、媒體行銷採訪、農特產品
推廣、行銷宣導品製作等行銷推廣業務作業,應先就辦理項目
、經費支用額度等事項,簽奉農場首長核定。執行經費結報時
,應檢附核定簽案、支用收據及成果資料。
(二)支付遊覽車司機茶水費等屬於常態性行銷推廣業務作業,農場
應訂定相關支用規定,辦理經費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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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農場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彙整年度內業務行銷推廣執行情形,
並分析各項業務宣導成效,簽奉農場首長核定後函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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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農場應訂定業務行銷費支用之內部控制及稽核作業規定,每年至少辦
理一次內部稽核,相關內稽內控資料應予專卷歸檔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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