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業務行銷費運用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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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加強所屬農場經營管理,有效運用業務
    行銷費,以提高經營效益、拓展營運,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業務行銷費,指農場為促進營運績效,辦理行銷、宣導及
    業務推展所需費用,包含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作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
    則適用用途別科目核定表所定「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推展費
    」。

三、農場編列年度業務行銷費預算,應參酌前二年度相關預算支用情形,
    並審視年度需求,本撙節原則,覈實編列。

四、農場應於年度結束前二個月,擬訂次年度業務執行計畫,並將各項業
    務行銷推廣之優先順序及經費預算編列情形,簽奉農場首長核定。

五、業務行銷費支用及結報:
    (一)辦理主題推廣活動、參加旅遊展覽、媒體行銷採訪、農特產品
          推廣、行銷宣導品製作等行銷推廣業務作業,應先就辦理項目
          、經費支用額度等事項,簽奉農場首長核定。執行經費結報時
          ,應檢附核定簽案、支用收據及成果資料。
    (二)支付遊覽車司機茶水費等屬於常態性行銷推廣業務作業,農場
          應訂定相關支用規定,辦理經費結報。

六、農場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彙整年度內業務行銷推廣執行情形,
    並分析各項業務宣導成效,簽奉農場首長核定後函報本會備查。

七、農場應訂定業務行銷費支用之內部控制及稽核作業規定,每年至少辦
    理一次內部稽核,相關內稽內控資料應予專卷歸檔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