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辦理委託國防醫學院代
訓醫學系畢業生(以下稱代訓生)分發本會所屬醫療機構及榮譽國民
之家服務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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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訓生應分發本會所屬醫療機構及榮譽國民之家服務:
(一)代訓生應先分發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榮總)服務,並於完成專科
(次專科)醫師訓練後,分發至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以下稱榮
總分院)或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榮家)服務二年。
(二)代訓生九十三期以前之服務年限為十五年。自九十四期經本會分
發服務年限合計十年。前述服務年限應含至榮總分院或榮家服務
二年。
(三)代訓生分發榮總分院或榮家服務滿二年,得續留服務或調任其他
所屬醫療機構或榮家服務。
(四)代訓生於榮總服務期間,無法完成專科(次專科)醫師訓練或取
得專科(次專科)醫師甄審資格者,得於書立切結書(格式如附
件一)後,申請續留榮總訓練以各一次(一次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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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訓生分發服務作業程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服務:
1.榮總應於年度內將可招訓之住院醫師訓練員額,控留適度員額
予代訓生申請,並於十月一日前,將招訓之訓練員額報本會,
經本會依榮總分院及榮家之醫療需求,核定科別及員額後,由
榮總公告於網頁。
2.代訓生參加年度不分科住院醫師訓練並取得醫師證書者,應於
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榮總招訓住院醫師之公告日期,申
請報名參加甄選。未依規定辦理者,則由本會依榮總需求,逕
予分發。
3.榮總應於完成招訓住院醫師甄選程序後,就錄取之代訓生,依
人事作業程序辦理並報本會備查。代訓生完成報到後,應造冊
(格式如附件二)報本會列管。
(二)第二階段服務:
1.代訓生分發榮總服務期滿,應至榮總分院或榮家服務者,榮總
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將完成專科訓練並於榮總服務期滿之代
訓生造冊送本會,由本會調查榮總分院及榮家醫療需求之科別
及員額後,召開分發作業協調會討論,核定所需之科別員額。
2.榮總應依前目核定科別員額,調查代訓生選填志願服務之榮總
分院或榮家(以三所為限並列優先順序),造冊報本會,由本
會召開分發服務會議辦理分發作業。同一科別若有多人選填,
應先行協調,協調不成,則抽籤決定。如無人選填,由該科別
未分發完成者協調,協調不成,則抽籤決定。
3.代訓生經本會核定分發服務機構一年內,不得申請調整服務機
構。但自願申請調整至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花蓮榮譽國
民之家、馬蘭榮譽國民之家、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屏東
榮譽國民之家服務,並經服務機構事先報請本會同意者,得調
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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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訓生申請轉院、轉科,其規定如下:
(一)代訓生分發榮總或榮總分院、榮家服務滿一年,得申請轉調其他
同級榮民醫療機構或榮家服務。申請轉院應經轉調之雙方醫院同
意後,依人事程序辦理,並副知本會。
(二)轉院、轉科前之年資仍納入服務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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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訓生於畢業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展期報到者外,應即依照
規定之日期向分發之醫療機構報到服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報
到:
(一)兵役徵集。
(二)患重大傷病,持有教學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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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受分發代訓生服務之機構應配合分發作業,協助代訓生如期完成報
到服務。代訓生如有未報到、無故離職者,分發或服務機構應函報本
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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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分發榮總免輪調榮院
科別之代訓生,依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修正生效前已分發榮總分院、榮院服
務之代訓生,依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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