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委託國防醫學院代訓醫學系畢業生分發服務作 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第1070036440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就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2年6月2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2)輔陸字第1002 9 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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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9年4月23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9)輔陸字第194 3 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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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9年5月23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9)輔陸字第220 1 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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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陸字第095000 488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民國96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行 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委託國防醫學院代訓醫學系畢業生派職作 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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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陸字第100000 32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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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陸字第10200 7821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2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委託國防醫學院代訓醫學系畢業生分發服務 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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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第1070036440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代訓生分發服務作業程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服務:
        1.榮總應於年度內將可招訓之住院醫師訓練員額,控留適度員額
          予代訓生申請,並於十月一日前,將招訓之訓練員額報本會,
          經本會依榮總分院及榮家之醫療需求,核定科別及員額後,由
          榮總公告於網頁。
        2.代訓生參加年度不分科住院醫師訓練並取得醫師證書者,應於
          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榮總招訓住院醫師之公告日期,申
          請報名參加甄選。未依規定辦理者,則由本會依榮總需求,逕
          予分發。
        3.榮總應於完成招訓住院醫師甄選程序後,就錄取之代訓生,依
          人事作業程序辦理並報本會備查。代訓生完成報到後,應造冊
          (格式如附件二)報本會列管。
  (二)第二階段服務:
        1.代訓生分發榮總服務期滿,應至榮總分院或榮家服務者,榮總
          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將完成專科訓練並於榮總服務期滿之代
          訓生造冊送本會,由本會調查榮總分院及榮家醫療需求之科別
          及員額後,召開分發作業協調會討論,核定所需之科別員額。
        2.榮總應依前目核定科別員額,調查代訓生選填志願服務之榮總
          分院或榮家(以三所為限並列優先順序),造冊報本會,由本
          會召開分發服務會議辦理分發作業。同一科別若有多人選填,
          應先行協調,協調不成,則抽籤決定。如無人選填,由該科別
          未分發完成者協調,協調不成,則抽籤決定。
        3.代訓生經本會核定分發服務機構一年內,不得申請調整服務機
          構。但自願申請調整至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花蓮榮譽國
          民之家、馬蘭榮譽國民之家、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屏東
          榮譽國民之家服務,並經服務機構事先報請本會同意者,得調
          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