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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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政府「募兵制」政策,強化青年從軍
    誘因,協助屆退官兵順利就業,於離營前即提供相關就業輔導措施,
    使屆退官兵退伍後能與社會就業接軌,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二、分工單位:
    (一)主辦單位:國防部。
    (二)協辦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
          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經濟部、臺
          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三)訓練及輔導單位:
          1.國防部:所屬軍事校院及軍事訓練機構(關)。
          2.輔導會:所屬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及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
          3.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
            苗分署、中彰投分署、雲嘉南分署、高屏澎東分署、技能檢
            定中心。
          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供創業資訊)。
          5.農委會:農委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提供農業訓練、漁船船
            員訓練)。
          6.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臺北市就
            業服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四)執行單位: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
          )。
    (五)送訓單位: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主官(管)編
          階上校以上之單位。
〔立法理由〕
為使有意從農之屆退官兵,可進入農委會所屬訓練基地搭配相關實習,減
少從農之風險及摸索,爰修正第三款第五目農委會訓練及輔導單位。

三、輔導對象及方式:
    (一)上校以下軍官、士官服現役十年以上者,於法定役期屆滿或計
          畫退伍前一年,依其意願接受就業服務及創業協助,經送訓單
          位評估符合參訓條件者,得於退伍前六個月內接受一般訓練,
          結訓次日應辦理退伍。但訓期在六個月以上者,自開訓日起算
          屆滿六個月之當日生效退伍。
    (二)上校以下志願役軍官、士官、志願士兵服現役未達十年者,須
          志願續服現役二年以上,或義務役軍官、士官轉服志願役,服
          役期滿並志願續服現役二年以上,於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
          前一年,依其意願接受就業服務及創業協助,經送訓單位評估
          符合參訓條件者,得於退伍前六個月內接受一般訓練,並於訓
          期內,役期屆滿辦理退伍。
    前項各款所稱一般訓練,指訓練及輔導單位現行自辦之日間訓練及輔
    導會所辦全日制委外訓練課程。本部除一般訓練外,得採專案方式,
    本部自辦或委託訓練及輔導單位辦理職業訓練;訓練職類及期限,由
    本部與訓練及輔導單位視實際需要共同定之。
〔立法理由〕
一、士兵轉服士官、軍官人員,年資並非自任官後起算,為使其身份別轉
    換後年資可予併計,爰第一項第一款刪除「任官後」,以使參訓條件
    資格審認更加明確。
二、配合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爰修正第二款「法定役期」為「服現役」。

四、工作要項:
    區分退前意願調查、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就學就業職訓需求調
    查資料庫建置、就業媒合、職業訓練等五大項。
〔立法理由〕
刪除「輔導措施」四字。

五、實施時間及方式:
    (一)退前意願調查:
          1.實施時間:由人次室於屆退人員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前
            一年至前九個月,管制各送訓單位完成意願調查。
          2.實施方式:人次室於完成退前意願調查後,應評估屆退人員
            參訓職類需求(含職類、人數、時程及區域分布等),並將
            意願調查結果提供輔導會,以利後續辦理職涯諮詢(含職訓
            諮詢)、就學就業職訓需求調查資料庫建置、就業媒合及職
            業訓練職類規劃參考。
    (二)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
          1.實施時間:依個人意願,由人次室與輔導會於屆退人員法定
            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前一年至前六個月,共同輔導屆退人員
            完成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
          2.實施方式:
           (1)本部與輔導會分別指派職涯輔導之專責單位及人員,培訓
              專業之就業諮詢人才,或自行委託辦理職涯諮詢(含職訓
              諮詢),並得協調勞動部協助提供培訓專業輔導人員之經
              驗。
           (2)輔導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在不影響單位任務之前提下,可
              直接聯繫就近營區,協助屆退人員完成職涯諮詢(含職訓
              諮詢),或提供職涯規劃、就業輔導服務。服務能量不足
              時,人次室得協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不影響現行對失
              業者就業服務之前提下,以預約方式提供服務。
    (三)就學就業職訓需求調查資料庫建置:
          1.實施時間:由輔導會於屆退人員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三
            個月前完成建置。
          2.實施方式:輔導會依各送訓單位提供之屆退人員意願調查,
            建立就學就業職訓需求調查資料庫,以利提供後續就業服務
            。
    (四)就業媒合:
          1.實施時間:本部配合輔導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結合地方政
            府期程,辦理就業媒合活動。
          2.實施方式:
           (1)人次室除依官兵專長、就業意向輔導參加輔導會及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舉辦之就業媒合活動外,得安排屆退官兵參加
              於營區外辦理之就業博覽會或徵才活動。
           (2)輔導會及農委會應將推薦就業概況進行統計,回饋本部。
           (3)輔導對象有其他創業諮詢(如經濟部創業資訊提供)或課
              程資訊(如農委會提供農民學院農業入門及初階訓練開班
              資訊)等需求時,得由分工單位或其他政府機關依相關規
              定辦理。
    (五)職業訓練:
          1.實施時間:於屆退人員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六個月前實
            施。
          2.實施方式:
           (1)人次室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供屆退官兵次年度職訓開班
              需求予訓練及輔導單位參考,作為開班整備規劃。
           (2)訓練及輔導單位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彙編次年度招訓簡介
              ,函送人次室轉發各司令部及本部直屬機關、部隊、學校
              ,並於國軍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公告。
           (3)報名職訓之人員,應簽立國軍屆退官兵參加職業訓練切結
              書(如附件一),經送訓單位同意,並將送訓名冊(如附
              件二)及送訓證明(如附件三)正本於報名參訓班別之報
              名截止日前,函送訓練及輔導單位辦理資格審查。若送訓
              名冊及送訓證明於報名截止日前尚未送達,視同送訓單位
              不同意。已報名之屆退人員,一律不得參加甄試。
           (4)人次室應建立屆退人員參訓需求(職類、人數、時程、地
              區)常數,並依實需檢討預算。
           (5)屆退人員應個別向訓練及輔導單位完成報名作業;訓練及
              輔導單位依甄試程序辦理甄選後,應將錄訓報到之人員名
              冊函送原送訓單位(或各司令部、本部所屬幕僚及直屬單
              位),並副知人次室。
           (6)職業訓練之時間、地點及課程,依訓練及輔導單位規定為
              原則。
           (7)屆退人員參加一般訓練,以一次為限,由本部或各司令部
              以調額外服專勤方式辦理。
           (8)受訓學員於結訓前退伍者,送訓單位須於其退伍七日前函
              告訓練及輔導單位及退伍日期,以辦理勞保加保作業。
           (9)訓練及輔導單位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國軍屆退官兵錄訓比率
              ,並得採必要之甄試方式錄訓。
          (10)協助擴大宣導各項訓練班隊,保障退前未能參訓者之權益
              。
〔立法理由〕
一、第三款就學就業職訓需求調查資料庫,應係自退伍日當日回溯三個月
    之日前建置,而非從退伍日當日起算三個月內完成建置,爰修正第三
    款第一目「退伍前三個月完成建置」為「退伍三個月前完成建置」。
二、第五款第一目職業訓練,應係自退伍日當日回溯六個月之日前實施,
    而非從退伍日當日起算六個月內實施,爰修正第五款第一目「退伍前
    六個月實施」為「退伍六個月前實施」。
三、配合農委會訓練課程規劃需要,爰於第五款第二目之一次年度開班需
    求提供對象輔導會,修正為開設國軍屆退官兵職訓班之訓練及輔導單
    位。
四、第五款第二目之三「報名職訓人員應簽立切結書(如附件三)」,應
    屬招訓公告後,送訓名冊送訓練及輔導單位前辦理資格審查前,屆退
    人員申請參加職訓時應檢附之文件規定,爰移至句首,並酌作文字修
    正一百零六年輔導會跨部會平臺交流會議結論納入職業訓練實施方式
    規定。
五、依一百零六年農委會跨部會會議結論,協助擴大宣導各項訓練班隊,
    納入本要點職業訓練實施方式規定,保障退前未能參訓者之權益,增
    訂第五款第二目之十。

六、經費:
    (一)專案訓練經費由人次室支應;一般訓練經費及訓練期間之膳食
          、交通等費用,除訓練及輔導單位自行支應者外,依訓練及輔
          導單位所訂收費基準,由受訓學員負擔。
    (二)人次室配合預算籌措及獲得狀況開辦專案訓練,一般訓練視預
          算獲得狀況酌予補助。
    (三)除職業訓練外,其他輔導經費由各分工單位所屬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
第一款增列訓練及輔導單位自行支應,為一般訓練經費及訓練期間之膳食
、交通等費用,由受訓學員負擔之除外情形,以符實需。

七、職業訓練輔導及管制:
    (一)落實送訓機制:
          1.送訓單位應擇優辦理送訓,申請人有下列情事者,不予送訓
            :
           (1)送訓前一年度考績未達乙上以上。
           (2)近一年(以報名時間計算)遭記過以上懲罰。
           (3)經評審不適服現役。
          2.受訓學員身分仍為現役軍人者,由送訓單位管制人員訓練期
            間須恪遵軍人生活規範及軍風(紀)要求,有違犯、不遵守
            規定情節重大或中途退(離)訓者,由訓練及輔導單位函送
            原送訓單位召回列管,並副知人次室;退訓人員(非個人因
            素或可歸責於訓練或輔導單位者除外)當年度考績不得評列
            甲等以上。
    (二)強化輔導作為:
          1.訓練期間,有關技能學習輔導及職業輔導等課程,由訓練及
            輔導單位協助輔導之;訓練成績考核不及格者,得停止其訓
            練,函送原送訓單位處理,並副知人次室。
          2.訓練期間,受訓學員已屆退伍而未結訓者,應依送訓單位規
            定辦理退伍後,以一般失業者學員身分,繼續參加訓練至訓
            練期滿;其有關訓練輔導、膳食、住宿等事項,依訓練及輔
            導單位有關規定辦理。
          3.人次室得在不影響受訓人員與訓練及輔導單位業務遂行為原
            則,規劃督導作為。
    (三)加強管理考核:
          1.受訓學員中途退(離)訓,其訓練費用賠償,依職業訓練契
            約書規定辦理。
          2.受訓學員仍具現役軍人身分申請離訓時,須檢附原送訓單位
            之離訓同意書(如附件四),未能檢附者,視同送訓單位不
            同意其離訓,訓練及輔導單位則以退訓處理。
          3.人次室應將全軍錄訓人員名冊以訓練及輔導單位為區別,分
            別建檔列管,並隨時彙整中途退(離)訓人員名冊、原因及
            後續檢討情形。
          4.受訓學員有異常現象(如經常請假、遲到、早退或不服管理
            等),訓練及輔導單位得主動通報送訓單位,並副知人次室
            。
          5.學員訓練期間,送訓單位不得任意具函召回。但因緊急任務
            需要,送訓單位得報請人次室核定同意後,函知訓練及輔導
            單位,並依訓練及輔導單位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不在
            此限。
〔立法理由〕
第一款第二目標點符號修正。

八、訓練成績及技能檢定:
    (一)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訓練及輔導單位發給結訓證書,退伍
          離營後,得向訓練及輔導單位申請輔導就業,各地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亦得協助輔導就業。
    (二)受訓學員訓練期滿,應參加相關技能檢定。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九、一般規定:
    (一)執行單位依本要點擬訂執行及管理具體作法,並副知訓練及輔
          導單位,據以執行。
    (二)法定役期內志願役人員證照培訓:
          1.法定役期內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得透過各相關證照培
            訓管道取得專業技能之證照。
          2.執行單位:人次室。
          3.訓練及輔導單位:本部所屬軍事校院、軍事訓練機構(關)
            及委託代訓機構。
          4.實施方式:
           (1)採公餘進修及結合專長培育,其中戰鬥官科(如步兵、砲
              兵、裝甲兵等)人員得優先參加國軍自辦證照培訓班次或
              與技職校院策略聯盟之教學點,取得技術士證照。培訓班
              次無法滿足參訓人員需求時,人次室得協調第二點第三款
              之訓練及輔導單位,開放所屬職訓機構之夜間及假日證照
              訓練班次部分參訓員額。
           (2)經費補助依「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辦理。
    (三)本部以外之軍職人員得依所屬機關之規定,適用本要點。但送
          訓執行面及經費來源等細部規範,應由各該機關人事權責單位
          自行訂定相關規定辦理。
    (四)屆退人員參加職業訓練期間,不得重覆支薪或兼職。
〔立法理由〕
鑒於部分訓練課程及實習內容,有提供酬勞予參與民眾,為免產生屆退人
員得否支領該酬勞疑義,爰增列第四款規定,明定屆退人員參加職前訓練
期間,不得重覆支薪或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