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國防部(以下
簡稱本部)會銜勞動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一百零五年三月八
日訂定生效,曾於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茲為強化國軍屆退
官兵參加本部委外辦理之一般職業訓練相關課程及本部自辦或委託辦理之
專案職業訓練需要,增列訓練及輔導單位,並整合就業媒合活動及放寬職
業訓練送訓基準,爰修正本要點,其要點如下:
一、增列農委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為提供農業訓練及輔導單位。(修正規
定第二點)
二、為明確參訓資格,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明定人次室應提供次年度開班需求予開設國軍屆退官兵職訓班之訓練
及輔導單位。(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增列協助擴大宣導各項訓練班隊,保障退前未能參訓者之權益。(修
正規定第五點)
五、明定訓練及輔導單位自行支應經費者,受訓學員無須負擔膳食、交通
費。(修正規定第六點)
六、增列屆退官兵參加職業訓練期間,不得重覆支薪或兼職。(修正規定
第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