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機構接待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拓展所屬農場良好公
    共關係,並使其接待作業有所依循,以促進觀光旅遊業務發展,特訂
    定本原則。

二、農場接待賓客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屬遊憩區收費優待規定
    (以下簡稱收費優待規定)辦理,如有業務推廣、公務接待及公誼維
    繫必要,依本原則訂定農場賓客接待作業規定,並報本會備查。
    前項作業規定須包括接待對象、接待項目、優待額度、作業流程及經
    費來源等具體執行事項。

三、接待對象:
  (一)業務推廣:
        1.國內外媒體採訪、影視拍攝等人員。
        2.觀光產業、合作經營廠商等有關業務接洽人員。
        3.因業務實際需要及辦理各項活動、公益推廣等所邀請之人員。
  (二)公務接待:
        1.各級機關(構)洽公人員。
        2.現任中央民意代表及農場所在地之地方民意代表。
        3.本會因公交辦接待對象。
  (三)公誼維繫:
        1.本會歷任主任委員。
        2.本會及農場退休員工。
        3.非因公務出差之本會現職員工。
        4.農場現職員工三親等內之親屬。
        5.現任中央民意代表及農場所在地之地方民意代表請託接待對象
          。
        6.其他有助於農場維繫公誼之人員。

四、接待項目包括門票、住宿、餐飲及農特產品等。

五、優待額度:
  (一)業務推廣:
        1.門票、住宿及餐飲之優惠,由農場自行律定折扣成數或免費招
          待。
        2.致贈農特產品之定價金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公務接待:
        1.門票比照收費優待規定所定榮民之折扣。
        2.住宿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3.餐飲與自費訂購農特產品其折扣優惠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之
          百分之七十。
        4.致贈農特產品之定價金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一千元。
  (三)公誼維繫:
        1.門票比照收費優待規定所定榮民之折扣。
        2.住宿比照收費優待規定所定軍公教之折扣。
        3.餐飲與自費訂購農特產品其折扣優惠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之
          百分之八十。
        4.致贈農特產品之定價金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五百元。
        5.本會歷任主任委員門票、住宿及餐飲由農場免費招待,並得致
          贈農特產品之定價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六、接待作業流程:
    農場接待賓客,應事前簽核,載明接待優惠項目及額度,每日登載於
    營收報表及會計帳內,並完成後續經費結報及物品管理作業。

七、優待經費來源:
  (一)農場接待賓客所需經費,由各農場年度預算之業務宣導費或公共
        關係費項下支應,撙節支出,並應由農場場長從嚴核定。
  (二)推廣農特產品而提供試吃、試飲,其所需經費由樣品贈送或業務
        宣導費項下支應。
  (三)提供折扣優惠後,不得以業務宣導費或公共關係費支應折扣變更
        所產生之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