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機構接待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1080069560號 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第7點;刪除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就業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接待對象:
  (一)業務推廣:
        1.國內外媒體採訪、影視拍攝等人員。
        2.觀光產業、合作經營廠商等有關業務接洽人員。
        3.因業務實際需要及辦理各項活動、公益推廣等所邀請之人員。
  (二)公務接待:
        1.各級機關(構)洽公人員。
        2.現任中央民意代表及農場所在地之地方民意代表。
        3.本會因公交辦接待對象。
  (三)公誼維繫:
        1.本會歷任主任委員。
        2.本會及農場退休員工。
        3.非因公務出差之本會現職員工。
        4.農場現職員工三親等內之親屬。
        5.現任中央民意代表及農場所在地之地方民意代表請託接待對象
          。
        6.其他有助於農場維繫公誼之人員。

五、優待額度:
  (一)業務推廣:
        1.門票、住宿及餐飲之優惠,由農場自行律定折扣成數或免費招
          待。
        2.致贈農特產品之定價金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公務接待:
        1.門票比照收費優待規定所定榮民之折扣。
        2.住宿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3.餐飲與自費訂購農特產品其折扣優惠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之
          百分之七十。
        4.致贈農特產品之定價金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一千元。
  (三)公誼維繫:
        1.門票比照收費優待規定所定榮民之折扣。
        2.住宿比照收費優待規定所定軍公教之折扣。
        3.餐飲與自費訂購農特產品其折扣優惠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之
          百分之八十。
        4.致贈農特產品之定價金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五百元。
        5.本會歷任主任委員門票、住宿及餐飲由農場免費招待,並得致
          贈農特產品之定價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七、優待經費來源:
  (一)農場接待賓客所需經費,由各農場年度預算之業務宣導費或公共
        關係費項下支應,撙節支出,並應由農場場長從嚴核定。
  (二)推廣農特產品而提供試吃、試飲,其所需經費由樣品贈送或業務
        宣導費項下支應。
  (三)提供折扣優惠後,不得以業務宣導費或公共關係費支應折扣變更
        所產生之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