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護送榮民就醫服務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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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能迅速護送緊急就醫診
    治榮民,在最短時間內到院診療,以確保榮民身心健康,特訂定本作
    業規定。

二、護送對象為有緊急送醫必要之榮民,護送期間應由本會榮民服務處人
    員(含社區志願服務人員)陪同。

三、本會榮民服務處獲悉轄內榮民有緊急送醫情況時,於第一時間派員護
    送榮(總)院,處理原則如次:
  (一)通知榮民親友。
  (二)護送就醫人員:榮民服務處人員(含社區志願服務人員)陪同。
  (三)交通工具使用:救護車。
  (四)護送榮民急診就醫之救護車資依規定申請結報。
  (五)護送人員應在患者身邊照料,待其與該醫院交代清楚後始得離開
        。

四、補助經費視年度預算額度,使用至預算支用完畢為止;補助對象以單
    身就養榮民為原則。

五、榮民非屬單身就養身分或因急病自行就醫,且生活確屬困苦無法支付
    救護車資者,得報會同意後專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