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護送榮民就醫服務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10200 7543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5點;並自102年11月1日生效(原名 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護送榮民就醫服務作業規定)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就醫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能迅速護送緊急就醫診
    治榮民,在最短時間內到院診療,以確保榮民身心健康,特訂定本作
    業規定。

五、榮民非屬單身就養身分或因急病自行就醫,且生活確屬困苦無法支付
    救護車資者,得報會同意後專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