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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所屬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各榮總
    )超額基金之管理及運用,配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
    總醫院經營績效獎金核發要點第三點第四款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超額基金分配方式:
  (一)基金中百分之四十分配予主治醫師。
  (二)基金中百分之十二分配予住院醫師。
  (三)基金中百分之十八核發予醫師以外員工。
  (四)基金中百分之二十供資助醫師進修與醫學研究專用,其中分列五
        項獎勵項目:研究論文獎勵、醫療創新與績優教學訓練獎勵、師
        資獎勵、出國開會、進修補助及短期研習、其他。
  (五)基金中百分之十為院長運用部分。

三、超額基金之分配由各榮總訂定評核標準,並經績效評估管理會管理及
    審核。各榮總院長支領前點第五款獎金,應報會核定。

四、超額基金得依需求控留及循環運用,不受年度限制,並應納入各榮總
    會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