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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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總醫院經營績效獎金核發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現行法規)
三、專勤工作獎金計算與分配及核發方式:
  (一)計算方式:
        1.除掛號費、藥品費、材料費、病房費等醫療收入不分配外,其
          他醫療項目按醫師實際投入技術力程度給予適當提成比率或點
          數以核計專勤工作獎金,提成比率與點數由各榮總共同擬訂,
          報請本會核定。
        2.每月專勤工作獎金於月份終了後,由收入系統核算當月專勤工
          作獎金金額,並予提撥待發。
  (二)分配方式:
        1.各榮總應考量醫院實際營運狀況與醫療環境之變遷,於專勤工
          作獎金基本額度表(以下簡稱基本額度表)所定基本額度範圍
          內,彈性合理訂定專勤工作獎金之限度,並視實際營運狀況調
          整分級與數額,促使醫院提升競爭能力,以符合市場需求;基
          本額度表之內容如附表。
        2.基本額度表所定基本額度一,採積分方式分配,以科為計算單
          位,每一醫師配予積分一百二十分,計基本積分二十分,醫療
          工作積分六十分,教學與研究工作積分四十分。
         (1)基本積分:含年資、職務、主管評核與其他,先計算出醫師
            個人與全科積點後,再依積點計算基本積分,其計算方式如
            下:

            醫師個人基本積分=當月醫師個人基本積點×(當月科內主
            治醫師人數×(二十)分÷當月全科主治醫師基本積點總額
            )。

         (2)醫療工作積分:科內醫師當月執行醫療作業計算醫師個人與
            全科專勤工作獎金金額後,再依此計算醫療工作積分,其計
            算方式如下:

            醫師個人醫療工作積分=當月醫師個人專勤工作獎金金額(
            當月科內主治醫師人數×(六十)分÷當月全科主治醫師醫
            療專勤工作獎金總額)。

         (3)教學與研究工作積分:計得醫師個人與全科工作積點,再依
            積點計算教學與研究工作積分,其計算方式如下:

            醫師個人教學與研究工作積分=當月醫師個人教學與研究工
            作積點(當月科內主治醫師人數×(四十)分÷當月全科主
            治醫師教學研究工作積點總額)。

        3.基本額度表所定基本額度二,由各榮總審酌營運發展策略實務
          需要,訂定績效衡量評估基準,依評核結果計發。
  (三)核發方式:
        1.專勤工作獎金核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1)科主任、主治醫師按當月全科總積分、醫師個人積分與專勤
            工作獎金總額,計算醫師個人分配專勤工作獎金金額後,與
            基本額度表之基本額度一比較,高於或低於基本額度一時,
            依本款第二目、第三目規定處理。
         (2)部主任應分配之專勤工作獎金,按當月部內各科主任平均調
            幅另加百分之五,再加當月執行醫療作業應計之專勤工作獎
            金後,與基本額度表之基本額度一比較,高於基本額度一時
            ,依本款第二目規定處理。
         (3)院長、副院長應分配之專勤工作獎金,依當月專勤工作獎金
            增加前五位部主任(含一級科主任)之平均調幅另予加成-
            院長加百分之十五,副院長加百分之十後,與基本額度表之
            基本額度一比較,高於基本額度一時,依本款第二目規定處
            理。
         (4)在非醫療單位工作之主治醫師以上各級醫師應分配之專勤工
            作獎金,依原醫療部科同等職位醫師當月支領專勤工作獎金
            平均數,再加當月執行醫療作業應計之專勤工作獎金後,與
            基本額度表之基本額度一比較,高於或低於基本額度一時,
            依本款第二目、第三目規定處理。
        2.分配專勤工作獎金高於基本額度表之基本額度一之處理:分配
          專勤工作獎金高於基本額度一之部分依金額分段打折支給,分
          段金額之設定及超額專勤工作獎金之限度應依醫院營運狀況逐
          年檢討。
        3.分配專勤工作獎金低於基本額度表之基本額度一之處理:當醫
          師個人當月醫療、教學與研究兩項工作積分高於或等於科內各
          醫師同項目積分平均百分之八十時,當月專勤工作獎金照基本
          額度一支給;低於百分之八十時,按分配專勤工作獎金支給。
        4.基本額度表所定基本額度二之獎金,全院計發總額度不得高於
          主治醫師以上各級醫師額度上限之總和。
  (四)超額專勤工作獎金之處理:全部醫師當月依第一款規定計得之專
        勤工作獎金總額減去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核發專勤工作獎金總
        額後之餘額為超額專勤工作獎金,此部分專勤工作獎金在彌補分
        配專勤工作獎金低於原基本額度一之醫師及發給部主任以上醫師
        與非醫療部科主治醫師專勤工作獎金後作為超額基金。超額基金
        管理與運用方式由各榮總共同擬訂,報請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