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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加強照顧清寒第一類退
    除役官兵(以下稱榮民),鼓勵其子女努力向學,發給子女就學補助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子女,指申請時在學,未滿三十歲、無婚姻關係、無職業
    且不具榮民身分者。
    檢附服務單位工讀證明之工讀生,視為無職業。

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榮民或榮民遺眷得依本要點申請子女就學
    補助:
    (一)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活補助費
          、贍養金者。
    (二)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構),或任職公務
          機關(構)而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三)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經稅務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
          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者(申請人如為離婚或喪偶
          者,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但已經核定全部供給制
          安置就養或有特殊事由經本會核認之榮民及其配偶或其遺眷,
          不適用之。
    (四)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私立之五專前三年、高中(職)(
          以上不含公、軍費生)、國中、國小。
    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準
    用前項之規定。

四、子女就讀推廣教育學分班、空中學校、補習學校、暑、寒期及短期學
    校進修者,不得申請子女就學補助;前一學期休學、輟學無成績單、
    延長修業年限、重讀、重(補)修、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畢業
    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亦同。

五、政府預算發給之子女就學補助及學雜費減免等助學措施,申請人僅能
    擇一申領,不得同時申領。

六、申請子女就學補助之核發金額,依子女就學層級區分如下:
    (一)五專前三年、高中(職):新臺幣六千二百四十元。
    (二)國中、國小:新臺幣五百元。

七、申請子女就學補助,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上學期: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前。
    (二)下學期:每年四月十日前。

八、申請子女就學補助,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本會榮民服
    務處提出申請:
    (一)學校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五專前三年及高
          中(職),須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
          「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
    (二)申請人如係初次申請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除檢附前款資料外
          ,須提供申請人及其配偶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印
          後歸還),及郵政存摺封面影本。如離婚、喪偶或取得榮民子
          女監護權者,另須檢附受理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且載明上開情事
          之戶籍謄本正本。

九、申請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本會榮民服務處應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
    將子女就學補助核發入帳,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十、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者,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得追回之。涉
    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一、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準用遺眷規
      定,申請子女就學補助。
      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
      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