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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30044340號 令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就養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0960001 93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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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0970000 495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7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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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0970010 066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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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0980001 61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7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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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09900001 4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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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101004 96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01年7月1日生效 (原名稱:行 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核發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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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10200 7648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8點,並自102年11月1日生效(原名 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 請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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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 1080102628 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第7點、第8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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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100949411 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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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20053761號 令修正發布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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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30044340號 令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六、申請子女就學補助之核發金額,依子女就學層級區分如下: (一)五專前三年、高中(職):新臺幣六千二百四十元。 (二)國中、國小: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