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榮民之大陸親屬來臺探病、奔喪宣慰金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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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於受到預算限制,自本(九十)年度起,原每人致贈宣慰金新台幣
    參仟元,調整為新台幣貳仟元,每戶最多申請三人,並配合宣導政府
    德政。

二、對象:凡第一次由大陸來台,「探病或奔喪」之榮民親屬;(不含探
    親、團聚、觀光)。若榮眷來台「探親、團聚」期間榮民亡故,附死
    亡證明書影本,准予核發。

三、申請人必須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書、入境證(旅行證)、診斷證明書或
    死亡證明書等證件影本。

四、宣慰金由榮民親屬本人簽章具領,已離台者,不予補發。

五、請確依規定,嚴格審查核發;於每月廿五日前,依附表一、二報會核
    結歸墊乙次。如未依規定發放,已發給之款項,由各單位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