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中央銀行發行局及臺灣銀行為應業務需要得保留每種版式之偽(變)造
  、仿造券幣樣張(枚),建卡列管備查(卡片格式如附件三),多餘之
  偽造券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局保管,保管期限為五年,逾五年後辦理銷燬
  ,並彙列銷燬證明表(格式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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