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目的
台灣票據交換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促進支付系統效率,確保代收金
融業者託收票據作業順利進行,爰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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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詞定義
本要點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託收票據:係指金融業者所收客戶存入未參加票據交換或票據交
換採人工作業地區(花蓮縣、台東縣及澎湖縣)之金融業者付款
之票據。
(二)委託機構:係指參加本所總所或各分所票據交換且與本所簽訂「
台灣票據交換所代收金融業者託收票據約定書」(草案如附件)
委託本所代收託收票據款項之金融業者。
(三)付款機構:係指託收票據之付款金融業者。
(四)撤回票據(以下簡稱撤票):係指委託機構申請將其送交本所代
收之託收票據,予以撤回之謂。
(五)票據提示付款日(以下簡稱 T日):係指付款機構依據本所寄達
之票據及明細表辦理付款之日。
(六) ACH代付票款:係指本所替付款機構以媒體交換( ACH)代付方
式,將應付票款撥付委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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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出及兌付時程
託收票據之提出及兌付時程如下:
委託機構於 T-3日當天提出交換票據時間(人工交換地區為退票交換
時間)將 T日以前(含 T日)到期之託收票據送交本所,本所於 T-2
日將實體票據及明細表郵寄付款機構,付款機構於 T日兌付或將應予
退票者經由本所退票系統上傳退票資料。
申請撤票之金融業者,應於 T-2日中午12時前由其總行按票據交換作
業中心、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三分所別,填寫撤票申請書,加蓋
原留印鑑後傳真本所總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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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時程及方式)
託收票據之清算時程及方式如下:
T+1 日下午 2時前本所依據 T日扣款成功部分,以明細資料替付款機
構發動 ACH代付票款交易,並將當日交易備份放置於票據交換傳檔主
機供付款機構核帳。 ACH代付票款交易與當日其他 ACH之結算差額,
併同票據交換之退票結算差額,在中央銀行辦理清算。信用合作社及
農、漁會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代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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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費標準
本所辦理託收票據或委託機構申請撤票之收費標準,由本所與委託機
構協商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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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風險控管
託收票據於委託機構送交本所之過程中發生遺失或滅失時,由委託機
構自行負責;經本所收受後發生遺失或滅失時,委託機構應會同本所
協助票據權利人辦理掛失止付手續。本所應同時檢附託收票據正、反
面影本,具函寄送付款機構憑以付款或辦理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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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關規範一
本所為辦理託收票據業務需要,得與參加金融業者共同訂定相關作業
規範或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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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相關規範二
本所辦理託收票據業務需要,除依本要點規定外,悉依本所票據交換
相關規約及其他相關業務章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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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施行及修正程序
本要點經洽商本所諮詢委員會意見並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中央銀
行核備後,經本所通知各參加單位即生效力;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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