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票據交換所辦理金融業者託收票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中央銀行業務局臺央業字第0990054083號函同意備 查修正發布第 2點(中華99年10月29日臺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第3 屆第9次董事會決議修正通過)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名詞定義
    本要點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託收票據:係指金融業者所收客戶存入未參加票據交換或票據交
        換採人工作業地區(花蓮縣、台東縣及澎湖縣)之金融業者付款
        之票據。
  (二)委託機構:係指參加本所總所或各分所票據交換且與本所簽訂「
        台灣票據交換所代收金融業者託收票據約定書」(草案如附件)
        委託本所代收託收票據款項之金融業者。
  (三)付款機構:係指託收票據之付款金融業者。
  (四)撤回票據(以下簡稱撤票):係指委託機構申請將其送交本所代
        收之託收票據,予以撤回之謂。
  (五)票據提示付款日(以下簡稱 T日):係指付款機構依據本所寄達
        之票據及明細表辦理付款之日。
  (六) ACH代付票款:係指本所替付款機構以媒體交換( ACH)代付方
        式,將應付票款撥付委託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