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對金融機構辦理購地及土地擔保放款最高貸放限額與期限之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以無擔保或「副擔保」方式承做之購地放款暫停辦理;購置之土地未
    完成過戶前,不得提供作為購地放款之擔保。但購置之土地屬國建計
    畫、企業興建廠房、中小企業正當營運需要購地(面積都市土地不超
    過一百坪,非都市土地不超三百坪)或自用住宅(面積不超過五十坪
    )用地者,不在此限。

二、(刪除)

三、以建造高爾夫球場之土地為擔保之放款,其額度最高以不超過「核貸
    時該土地公告現值」為限(土地增值稅由承做金融機構自行酌定其減
    貸額),期限最長不超過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