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無擔保或「副擔保」方式承做之購地放款暫停辦理;購置之土地未 完成過戶前,不得提供作為購地放款之擔保。但購置之土地屬國建計 畫、企業興建廠房、中小企業正當營運需要購地(面積都市土地不超 過一百坪,非都市土地不超三百坪)或自用住宅(面積不超過五十坪 )用地者,不在此限。
二、(刪除)
三、以建造高爾夫球場之土地為擔保之放款,其額度最高以不超過「核貸 時該土地公告現值」為限(土地增值稅由承做金融機構自行酌定其減 貸額),期限最長不超過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