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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對金融機構辦理購地及土地擔保放款最高貸放限額與期限之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5年8月31日中央銀行(85)臺央業字第112號函發布自85年9月1日 起廢除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8年2月28日中央銀行(78)臺央業字第189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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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1年6月10日中央銀行(81)臺央業字第919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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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2年5月17日中央銀行(82)臺央業字第585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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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2年8月14日中央銀行(82)臺央業字第 1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3點;並自82年8月16日起生效 (原名稱:對金融機構辦理購地、土 地擔保放款以及對投資公司授信最高貸放限額與期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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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3年8月2日中央銀行(83)臺央業字第89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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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4年9月5日中央銀行(84)臺央業字第1078號函刪除第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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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5年8月31日中央銀行(85)臺央業字第112號函發布自85年9月1日 起廢除
法規異動
廢止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