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止付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書後五日內,向付款行庫提出已為聲請公 示催告之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嗣後通知止付人不得對同一票 據為止付之通知。 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撤銷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公示催告,付款行社應 通知票據交換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