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4日

條文關聯

  通知止付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書後五日內,向付款行庫提出已為聲請公
  示催告之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嗣後通知止付人不得對同一票
  據為止付之通知。
  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撤銷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公示催告,付款行社應
  通知票據交換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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