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人為止付之通知時,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
申報書」,載明左列事項,通知付款行庫。付款行庫應即將「掛失止付
通知書」影本送交票據交換所,並於掛失止付票據經提示退票時,將該
「通知書」及「申報書」一併送達票據交換所。
一、票據喪失經過。
二、喪失票據之類別、帳號、號碼、金額及其他掛失止付通知書規定應
記載之有關事項。
三、通知止付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其為機關、團體者,應於通知書
上加蓋正式印信;其為公司、行號者,應加蓋正式印章;並均應由
負責人簽名,個人應記明國民身分證字號,票據權利人為發票人時
,並應使用原留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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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止付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書後五日內,向付款行庫提出已為聲請公
示催告之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嗣後通知止付人不得對同一票
據為止付之通知。
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撤銷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公示催告,付款行社應
通知票據交換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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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已通知掛失止付票據之占有票據人,提示請求付款,如存款或允許墊
借之金額足敷票據金額者,以「業經止付」論,如不敷票據金額者,以
「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理由處理,如嗣後再有存款或續允墊借
,並經占有票據人再提示請求付款時,依再提示付款時之情形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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